谈谈我对《新修订〈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的看法

谈谈我对《新修订〈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的看法

(20200101)

看了新出台的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对其中的新措施,以佛教为例,谈谈我的看法。

《新修订〈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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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这一条非常重要。如佛教相关的藏密双修、邪咒巫术蛊毒等邪法,均违反国法刑律,危害极大,所以必须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九条,佛教工作牵扯各个部门,只有大家齐抓共管,才能把佛教工作做好,而绝不仅是国宗局一家的事。比如非法佛教出版物需要新闻出版部门来管理,遏制藏密邪法网络传播需要网信办治理。

第十二条,佛协要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这个太有必要了,藏密等附佛外道、邪师邪教无不靠曲解佛意祸乱佛教、祸害众生,危害国家和社会。

第二十一条,居士也可参与寺院管理。

第二十三条,寺院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户籍管理的规定。寺院教职人员的人数,由寺院管理组织提出,经佛协同意,并报告县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加强寺院常住、暂住人员户籍管理,可以防止社会违法犯罪人员利用寺院户籍管理真空藏匿于寺院,以及类似极乐寺那种非法剃度人员被寺院藏匿起来,僧亲苦寻孩子不着的情况发生。

此外,寺院教职人员数量由有关部门决定,防止五明佛学院、亚青寺那种靠非法剃度,动虞发展出几万人的畸形、修学邪法寺院的出现。

第二十四条,在寺院内经销宗教用品、佛教艺术品和出版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等证照。

那种在内地汉传寺院随意经销附佛外道藏密邪法书籍、播经机、唐卡、玛尼石、经幡、双身像等,恐怕不行了。

第二十七、二十九条,东天目山齐素萍那种借教敛财的行为属于非法,要被禁止了。

第三十二条,佛协或者寺院选任、聘用、调整、辞退、清退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报相应的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寺院住持或管理层不能再因个人好恶或私利而任意接收或赶走僧人。如某寺院住持因收受贿赂,接受社会吸毒人员出家,老病僧人被寺院一脚踢出;月悟法师因为揭批藏密等附佛外道、邪师邪教,被从寺院赶出。今后将不再被允许,接收或赶走僧人不再由寺院住持说了算。

第三十九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与网信、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严格多了,像义云高水军团在网上狂刷吹嘘神话义云高为佛的帖子,这种事以后不允许了。如果谁发布了,将接受法律惩治。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违法宗教活动,不得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条件,不得假借宗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

密粉们应知:任何组织或个人为藏密在内地非法传教、开设家庭共修道场,提供住房、设施、资金、交通车辆等条件,开展宗教活动,这一切均违法!

第四十四条,佛协、佛学院、寺院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某寺以兴建寺院、塑佛像等为名,海内外筹款,虚报账目,一棵树几十万,一个佛台一百多万,全寺僧俗参与分配,多年前一个最底层的僧人就能月入5000元,这种“好事”以后被禁止了。

第五十四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有密粉为藏密在内地传播,兴建藏密家庭道场,获得非法收入、财物的,将没收非法所得,还可能并处罚款。

第五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

比如有人以兴建汉传佛教寺院为名,骗得宗教活动场所资格证,实际是兴建藏密寺院,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极乐寺是否属于此列?

第五十九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盖依林、云南三炷香寺假尼素莲这样的假僧假尼,打着佛教的幌子骗财,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今年各地政府纷纷制定、出台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新意叠出,精彩纷呈,条例修订的越来越严格、细致、合理,对附佛外道、邪师邪教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汉传佛教的春天就快要来到!感恩佛菩萨、龙天护法加持、护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