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典解义讨论之二

律典解义讨论之二

(20201214)

法师】在《律典解义讨论》(http://www.mzhy.org/20201213-02/)中您说:“酒戒同制淫戒一样在事相上非常严厉,草端之量、毛头之许即正犯,且诸部律都对此不开想、疑,即无想、疑心都是正犯。”关于“无想正犯”,即是《四分律》说“酒,无酒想,波逸提”,是吧?末学才发现自己还没有搞清楚这个问题:“无想”是否是说,我喝的一种饮料是酒,但是我真心不认为它是酒(所以才会喝),乃至我是认真判断过,真心认为它不是酒才喝,这样也是正犯?不是误犯?

贤佳】如果“我真心不认为它是酒(所以才会喝),乃至我是认真判断过,真心认为它不是酒才喝”,那么是误犯,不是正犯,自责心忏悔即可。律中说“酒,无酒想,波逸提”,是指有想喝酒心,没有认真判断,临时粗率认为不是酒而喝,或者自欺欺人地转想(作非酒想、无酒想,如般若汤、甘露等),或自许不作意、不动念等喝,那么就是正犯。如《四分律行事钞》说:“《四分》,若酒,作酒想,若疑,若无酒想,皆堕(莫非取境犯,谓前有方便)。《十诵》,为恐冷发,和酒与之,不看即饮故制;若看知非而是者,如上开之。”(卷中)

《四分律戒本疏行宗记》说:“〖疏〗就解酒相,无问药食相和成者,但饮便结。故《钞》中所引网目极多,疏而不漏,皆陷刑犯。〖记〗‘故’下指广,彼云:《四分》中,但使是酒,乃至草木作者,皆犯。又引《十诵》若饮似酒、醋酒、甜酒、糟淀,若麴,能醉人者,咽咽堕。故云‘皆陷刑犯’也。〖疏〗境想三句皆重,诸师云‘约心从境制’,余意不同。圣制有以,文少不了,岂有智人由来不嗅,须浆误饮,可结提(注:波逸提罪)耶?此谓重者,先有方便,欲饮此酒,及举向口,乃生非酒想、疑,约后心边止吉罗(注:轻小罪)耳,成前方便,非重如何?《十诵律》中有此诚致。〖记〗云‘《十诵》有诚致’者,彼云:‘为恐冷发,和酒与之,不看即饮故制(心境相当)。若看知非而是者,开之(境定心差)。’准此开迷,颇符今判。”(卷第四)

法师】末学说的那种情况,是不是如您引的《行宗记》这段文所说:“〖记〗云‘《十诵》有诚致’者,彼云:‘为恐冷发,和酒与之,不看即饮故制(心境相当)。若看知非而是者,开之(境定心差)。’准此开迷,颇符今判。”

对于律中说的“酒,无酒想,波逸提”,末学的理解也是觉得应该是自欺欺人而认为“无酒”,或者含糊粗率认为无酒。刚好后来又看到南传律藏《犍度·药犍度》中有一段也讲到了酒的内容:“尔时,具寿毕邻陀婆蹉腹痛,诸医师言:‘应煮油。’‘诸比丘!许煮油。’煮油须用酒混之。‘诸比丘!煮油许混酒。’尔时,六群比丘煮油混酒过多,饮而醉。‘诸比丘!不得饮混过多酒之油,饮者应如法治。诸比丘!若煮油令不知酒之色、香、味者,如此时许饮混酒之油。’”(卷第六)以此为例,如果以酒煮油,还没有煮到“令不知酒之色、香、味”的程度,却粗率觉得反正煮过了,应该就行了,于是服用,这样可能就属于“酒,无酒想”的情况。您看是这样吗?

贤佳】是的。您举南传律藏《药犍度》的例子分析很好!此例缘起是“具寿毕邻陀婆蹉腹痛,诸医师言”,若无病,非医言,应是不宜煮油混酒。即使有病,医言,允许煮油混酒,按律也必须“令不知酒之色、香、味”。

由此事例可推知南传律藏《经分别》说“于非酒而有酒色、酒香、酒味而饮之,饮以调羹、调肉、调麻油者”,应是指以“非酒”调羹、调肉、调麻油,不应是无病因缘直接以酒调羹、调肉、调麻油,更非以酒调取香味。

由此可知觉音尊者《疑惑度脱》注解说“为了取香味放入少许的酒煮羹等,在那些调理〔同煮〕羹等〔肉、油〕”,可能是无戒者做了供养受戒者,受五戒的居士不宜自做,比丘也不宜指示居士做。

您看是否如此?

法师】末学也是这样认为的。虽然《经分别·饮酒戒》那段文意有些不明,但结合《犍度·药犍度》这段内容来看就明了了。另外,在《药犍度》这段话后面紧接着还有一段是:“尔时,诸比丘处有甚多混合过多酒份所煮之油。时,诸比丘心生思念:‘混合过多酒份之油,应如何为之耶?’‘诸比丘!许用于涂药。’”正如《四分律》开缘所说:“不犯者,若有如是如是病,余药治不瘥,以酒为药。若以酒涂疮,一切无犯。”南传律藏这两段内容(两个事例)分别对应《四分律》中的“余药治不瘥,以酒为药”和“若以酒涂疮”。《四分律·饮酒戒》和《四分律·药犍度》中都没有南传律藏的“煮油混酒”的事例,同时,南传律藏《经分别·饮酒戒》和《药犍度》中也都没有《四分律》的“余药治不瘥……若以酒涂疮……”等语,但把《四分律》内容和南传律藏《药犍度》内容放在一起,却感到刚好合上,用现代的话来说,就好像南传律藏事例是“演绎”,《四分律》这句话是“归纳”一般。您认为呢?

前面邮件您说:“可能是无戒者做了供养受戒者,受五戒的居士不宜自做,比丘也不宜指示居士做。”综合“煮油混酒”的事例,末学考虑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可以讨论:

1.首先,南传律藏说的“于非酒而有酒色、酒香、酒味而饮之,饮以调羹、调肉、调麻油者……”,不清楚“调羹、调肉、调麻油”是受戒者做还是非受戒者做,但不管是谁做,若受食的比丘知道或发现食物里面含有酒,都不应该吃。

2.受五戒的居士自己是不能饮酒的,但是拿酒给别人饮、劝别人饮算不算犯戒,末学没有研究,觉得既然自己不饮,也不拿、不劝比较清净。若按出家声闻戒来说,教人饮酒、助成人犯饮酒戒都是犯方便罪的,是吧?若按菩萨戒来说,不论在家、出家都可以受持,《梵网经菩萨戒本》说:“若自身手过酒器与人饮酒者,五百世无手。”末学没有研究,不知道所说“五百世无手”是业道罪还是犯戒的罪感果报?如果没受戒的人劝别人饮酒,会感这样的果报吗?

3.比丘如果指示居士做来给自己食用,正是“教人饮酒”(比丘自己也是“人”),先犯方便罪;如果真正食用了,加正犯饮酒罪。可以这样看待吗?

4.如果照顾病比丘的比丘,为病比丘“煮油混酒”时粗率不用心,没有煮到“令不知酒之色、香、味”的程度就给病比丘服用,病比丘服用了,那么煮油的比丘犯“教人饮酒”的小罪。(如果只是给到病比丘,病比丘发现有酒味而没服用,照顾者是否也因为有“给”的动作,仍算犯“教人饮酒”方便罪?)

5.接上前提,如果病比丘意识清醒,有判断能力,认真辨认过油,认为无酒色、酒香、酒味而服用,服用后发现有酒味,是误犯饮酒戒,应自责心忏悔;如果不认真辨认,只是听照顾者说油虽混酒、但已煮过,就直接喝了,那么属于“酒,无酒想”的情况,正犯饮酒戒。

您看是这样吗?

贤佳】您的思考很好!诸部律典可以互补互明。菩萨戒的内容也可助明比丘戒,如新罗义寂法师《菩萨戒本疏·不饮酒戒》说:“‘故饮酒’者,似开误饮。而律中‘酒,非酒想’亦犯,若始终无饮酒心,误迷唯谓饮水,理应开之。若本有饮酒心,虽饮时谓非酒,亦应犯也。”(卷下)

关于“煮油混酒”的事例引生的思考,辨析如下:

1.是的,知道是酒,不论来源,受戒者不应碍于人情乃至贪惜而饮。如《正法念处经》说:“戒人自饮,复与戒人、出家比丘,此业果报于地狱中,热渴须水,而饮热沸赤焰铜汁。如是比丘、持戒之人于众僧中不知是酒,谓是净饮而实是酒,酒者是毒,手既执已,不能弃舍,畏众僧故而自饮之,此业果报,于地狱中赤焰铜汁不能舍弃,渴急而饮,此是酒果。所谓沙门在檀越(注:施主)家,惜檀越意,不能弃却而便饮之,此业果报。”(卷第十一)

2.(1)就业来说,酒非性罪,但引生罪过可能严重,所以大体来说,以酒施人,劝人饮酒,无福而有罪。

如新罗义寂法师《菩萨戒本疏·不饮酒戒》说:“生酒过失无量罪者,虽非性恶而能开性恶,故云过失无量。如论中云:‘若醉酒时,除破僧事,余一切恶无不造也。’又《智度论》中具显三十六失,《四分律》中十种过失:‘佛告阿难:“凡饮酒者有十过失:一者颜色恶,二者劣力,三者眼视不明,四者现瞋恚相,五者坏田业资生法,六者增致疾病,七者益斗讼,八者无名称、恶名流布,九者智慧减小,十者身坏命终堕恶道,是谓十失。自今以去,以我为师者,乃至不得以草木头内着酒中而入口。”’”(卷下)

新罗太贤法师《梵网经古迹记·饮酒戒第二》说:“诸对法师言:非性罪,然为病者总开遮戒,后于异时遮饮酒者,为防用此犯性罪故。又一切圣不饮酒者,以诸圣者具惭愧故,饮令失正念故。乃至小分亦不饮者,以如毒药量不定故。”(卷下)

《十诵律》说:“有五种施无福:施女人、施戏具、施画男女合像、施酒、施非法语,是名五无福施。复有五无福:施器仗、施刀、施毒药、施恶牛、施教他作。”(卷第五十)

南传《弥兰王问经》说:“此等之十施于世为非施,作此等之施至于恶生。何等为十?尊者那先!即女施、牛施、酒施、绘施、刀施、毒施、锁施、鸡豚施、欺秤欺量施。”

《饿鬼报应经》说:“一鬼问言:‘我受此身,狂痴无智,何罪所致?’答言:‘汝为人时,以酒施人,今受花报,果在地狱。’”

《正法念处经》说:“若于先世以酒施于持戒之人,或破禁戒而自饮酒,或作麴酿,临命终时,其心迷乱失于正念,为如是等二倍悔热之所恼乱,堕于地狱。”(卷第三十一)

《大智度论》说:“狂有二种:一者,人皆知狂;二者,恶邪故自裸,人不知狂。如说:南天竺国中有法师,高坐说五戒义,是众中多有外道来听。是时国王难曰:‘若如所说,有人施酒及自饮酒,得狂愚报,当今世人应狂者多,正者少,而今狂者更少,不狂者多,何以故尔?’是时诸外道辈言:‘善哉!斯难甚深!是秃高坐,必不能答,以王利智故。’是时法师以指指诸外道,而更说余事,王时即解。”(卷第八)

(2)就别解脱戒来说,劝人饮酒是犯戒的,应结下品罪。

《沙弥十戒法并威仪》说:“沙弥之戒,尽形寿不得饮酒,无得尝酒,无得嗅酒,亦无鬻酒(注:卖酒),无以酒饮人,无饮药酒,无止酒舍。酒为毒水,众失之原,残贤毁圣,招致祸殃,四等枯朽,去福就罪,靡不由之。宁饮烊铜,慎无犯酒。有犯斯戒,非沙弥也。”

《大爱道比丘尼经》说:“沙弥尼尽形寿不得饮酒,不得尝酒,不得嗅酒,不得鬻酒、以酒饮人,不得言有疾欺饮药酒,不得至酒家,不得与酒客共语言。夫酒为毒药,酒为毒水,酒为毒气,众失之原,众恶之本,残贤毁圣,败乱道德,轻毁致灾,立祸根本,四大枯朽,去福就祸,靡不更之。宁饮烊铜,不饮酒味。所以者何?酒令人失志,迷乱颠狂,令人不觉入泥犁中,是故防酒耳。有犯斯戒,非沙弥尼也。”(卷上)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说:“佛告诸苾刍:‘汝等若以我为师者,凡是诸酒,不应自饮,亦不与人,乃至不以茅端渧酒而着口中。若故违者,得越法罪。”(卷第四十二)

(3)就菩萨戒来说,造酒、卖酒、劝人饮酒,比自饮酒的罪过更重。如唐朝法藏法师《梵网经菩萨戒本疏·沽酒戒》说:“五戒中此当第五不饮酒戒,但以饮唯损己一身,过未深故,属下轻垢。沽损多人,故今制重。又为菩萨二利之中利他为最,但乖益生已为非理,况乃成损,故非所宜。是故未论自饮,先制授他。”(卷第三)

所说“若自身手过酒器与人饮酒者,五百世无手”,可能是指受戒者这么做或对受戒者这么做的果报,没受戒者平常对没受戒者这么做可能没有这么严重果报。如唐朝法藏法师《梵网经菩萨戒本疏·饮酒戒》说:“五百世无手,杜顺禅师释云:以俱是脚,故云无手,即畜生是。”(卷第四)明朝弘赞律师《梵网经菩萨戒略疏》说:“酒生过失,非止三十六事,故曰无量。若过瓶杯酒器与人饮,尚获五百世无手之报,况自饮不感重报乎。若堕畜生中,则为无知痴蛆,乃至水蛭、蚯蚓、鳅鳝等无手之类也。”新罗太贤法师《梵网经古迹记·饮酒戒第二》说:“言五百世无手者,以极增上恶心过故,非善心等。”(卷下)

3.比丘如果指示居士做酒食来给比丘自己饮食,属于遣人为己,犯自饮酒的方便罪。真正饮食了,正犯酒戒。业上应是比直接自饮更重,因为还令他人造作罪业。

4.是的。

5.是的。

法师】有一处末学想补充一点略有不同的看法,是关于这句话:“就菩萨戒来说,造酒、卖酒、劝人饮酒,比自饮酒的罪过更重。”末学觉得,卖酒和劝人饮酒,是不是还是有区别的呢?劝人饮酒是别别劝,而且不一定相续,但卖酒是普对大众,而且通常相续。在梵网经菩萨戒中,“沽酒戒”(沽酒即是卖酒)属十重戒,“不饮酒戒”属四十八轻戒,“若自身手过酒器与人饮酒”便是出自“不饮酒戒”戒文里的内容。这两者的轻重差别,在您引的唐朝法藏法师文中有比较说:“(不饮酒戒)但以饮唯损己一身,过未深故,属下轻垢。沽损多人,故今制重。又为菩萨二利之中利他为最,但乖益生已为非理,况乃成损。”

末学对这两者区别的理解,有这样一个角度,请您看看是否合理?比如说持戒的功德很大,因为受戒所发誓愿是遍对一切有情,如不杀生戒是誓愿不损害一切有情的生命,不偷盗戒是誓愿不侵损一切有情的财物等等,那么,即使我在具体持戒对境中,在一个当下里面只遇到一个有情,但因为这个有情是我作意守护的一切对象中的一个,而非单独的一个,所以我对这个有情去持戒的功德意义是非同一般的。切换到卖酒这个事缘来看,它就好比是:卖酒是面向一切有情而做的,即使一次只向一个人卖出酒,但是这个人是卖酒者所作意的众多生意对象中的一个,不只这一个,以后还源源不断会有,所以说它的罪过极大。

“劝人饮酒”是好比说一群人临时在一起聚餐,其间彼此劝同伴饮酒,一旦聚餐结束,劝酒的行为就会结束,而且可能他们今后都不会再有机缘聚餐劝酒,或者是再聚餐时不劝酒了,总之所能造罪的数量有限,远不能和卖酒相比。

当然,劝人饮酒也是很不好的,本身罪过也很大,只是比卖酒罪过小一点而已,您引用的经典也有所说明了(又特别是社会上有拼酒、斗酒、灌酒等不良现象,那就不是“劝”那么简单了,情节更加恶劣,还可能较大地损人身心,这些做法应比单纯的“劝”罪过又要大,尤其不可取)。上面所述只是想更简别说明两者的区别,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您指正!

贤佳】您的分析很好!随喜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