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答疑讨论之三十五

(20200816)

(一)

居士】有位朋友要办佛化婚礼,想去寺院举办,请僧人证婚,可以吗?

贤佳】在寺院举行婚礼,与寺院本应有的离欲清修氛围不相应,引动寺院僧人乐俗婚姻喜庆等杂染心,可能是有罪过的。如《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说:“此婚娶礼法,乃是生死之结、障道之源,出家离着,弥须远彼。”(卷第二)

戒律严禁僧人为人作媒,虽然对已有婚约的男女证婚不是作媒,但言谈中易于牵涉媒合事,谨慎避免为好。

如《根本萨婆多部律摄》说:“但是片言与媒事相应,所有言说皆恶作罪。弟子语师:‘我欲为他作媒嫁事。’师闻此语默而许者,得窣(sū)吐罗(注:偷兰遮罪)。”(卷第三)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说:“若门师苾刍至施主家,作如是语——‘此女长成,何不出适?此男既大,何不取妻?’者,皆恶作罪。若言‘此女何不往夫家?’,若云‘此男何不向妇舍?’,亦皆得恶作。”(卷第十二)

居士可以在寺院之外的地方举行婚礼,请居士证婚,并可在寺院请僧人授五戒(先应学知戒法,有条件持守才受,不宜盲目妄受)。顺持五戒不邪淫,是婚姻稳久幸福的良好保障。不杀生、不偷盗、不妄语、不饮酒,也是安和理智生活的良好保障。

(二)

居士】(1)看到有文章说“尼萨耆波逸提罪,意译舍堕罪,30条。是指违犯有关衣、食、住、金钱、药品规定的罪,……亲自受蓄金银,买卖宝物,等等”,还说“犯舍堕罪不改悔,死后当堕地狱”,那是非常严重的罪了?现在僧人直接收取金钱供养非常普遍,是否犯“亲自受蓄金银”?那么僧人不持这条戒,对于居士供养金钱来者不拒,居士不知道僧人有此戒而供养,可有罪过?如果明知道僧人有此戒而供养,可有罪过?这么严重的罪,僧人都不改悔,是否就不值得信任了?在我接触的僧人中,南传比库会让将钱交给净人,**持不捉金钱戒,其他僧人基本全部直接收供养,就算推辞一下,只要说给培福机会,必定会收。我不知道犯这条戒这么严重,还很欢喜供养僧人培福。

(2)“与女人说法超过五、六语”戒。我接触的法师,并不介意多说话。有的时候是请益佛法,有的时候会顺带交流世间的事,虽然与护持有关,比如交流风土人情、对世间现象的看法、法律问题等等。按照这个戒律,是不是就不应该与比丘说话?或者说能说什么、不能说什么?女居士不懂的时候,与比丘说话多了是否有过?

(3)自手掘地或教人掘地(有杀生之嫌),那给掘地的寺院或法师供养种子、菜苗、树苗、掘地工具等相关物品,是否有过?给寺院或法师掘地是否有过?

之所以问,因为我们居士要护持寺院、法师,要供养三宝,很怕不如法的话有过无功、功不抵过。这些戒律虽然是僧人持守,但如不持守,可能就波及他人,故尔请教。

贤佳】(1)一切犯戒,无惭无愧而不悔改,都会牵堕地狱。舍堕罪比恶作罪(突吉罗罪)重一些,比根本重罪(波罗夷罪)轻一些。如《佛说犯戒罪报轻重经》说:“若比丘、比丘尼无惭无愧,轻慢佛语,犯众学戒(注:突吉罗罪),如四天王天寿五百岁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九百千岁。……无惭无愧,轻慢佛语,犯波夜提(注:堕罪,包含舍堕罪),如夜摩天寿二千岁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二十亿四十千岁。……无惭无愧,轻慢佛语,犯波罗夷,如他化自在天寿十六千岁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因缘轻慢故,命终堕恶道;因缘修善者,于此生天上。缘斯修福业,离恶得解脱;不善观因缘,身坏入恶道。比丘谨慎乐,放逸多忧谴,变诤小致大,积恶入火焚。持戒福致喜,破戒有惧心,永断三界漏,尔乃得涅槃。戒德可恃怙,福报常随己,见法为人长,众远三恶道。”

如果福德、条件不足,有些轻的遮戒难以如法持守,随缘随力尽量持守而不放恣无节,常惭愧忏悔,那么不失正见,仍是福田。

如《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说:“若无如是三道(胜道、示道、命道)沙门,当于污道沙门中求,虽复戒坏而有正见,具足意乐及加行者,应往亲近、承事供养,咨禀听闻三乘要法。不应亲近、承事供养加行、意乐及见坏者。”(卷第六)

《大乘本生心地观经》说:“世出世间有三种僧:一菩萨僧,二声闻僧,三凡夫僧。文殊师利及弥勒等是菩萨僧,如舍利弗、目犍连等是声闻僧。若有成就别解脱戒真善凡夫,乃至具足一切正见,能广为他演说开示众圣道法利乐众生,名凡夫僧;虽未能得无漏戒、定及慧、解脱,而供养者获无量福。如是三种名真福田僧。复有一类名福田僧,于佛舍利及佛形像并诸法、僧圣、所制戒深生敬信,自无邪见,令他亦然,能宣正法,赞叹一乘,深信因果,常发善愿,随其过犯悔除业障。当知是人信三宝力,胜诸外道百千万倍,亦胜四种转轮圣王,何况余类一切众生。如郁金花虽然萎悴,犹胜一切诸杂类花。正见比丘亦复如是,胜余众生百千万倍,虽毁禁戒,不坏正见,以是因缘名福田僧。”(卷第二)

蓄钱宝这条戒属于轻戒篇的遮戒,应尽量持守。不能按《四分律》的规定严格持守情况下,弘一大师建议采用根本说一切有部律的钱宝说净法,即得到钱宝后找比丘作说净法,也能起到一定的净心和监督、节制作用。具体作法可参看《一些交流讨论(20190707)·(二十四)》(http://www.mzhy.org/20190707-02/)、《戒律答疑讨论之三十一·(二)》(http://www.mzhy.org/20200719-5/)。

如果能作有部律的钱宝说净法乃至有部律的钱宝说净法也做不到,仍应有所节制。如《沙弥律仪要略增注》(明朝莲池大师撰要略,弘赞律师增注)说:“〖要略〗锄金不顾,世儒尚然,释子称贫,蓄财奚用。今人不能俱行乞食,或入丛林,或住庵院,或出远方,亦未免有金银之费,必也知违佛制,生大惭愧,念他穷乏,常行布施,不营求,不蓄积,不贩卖,不以七宝妆饰衣器等物,庶几可耳。如或不然,得罪弥重。〖注〗此是大师权开,非佛本意,故曰必也知违佛制。以知违制故,生大惭愧。念他贫乏故,常行布施。不营求者,谓不种种经营求索也。不蓄积者,谓有檀越布施,即将以供三宝,自获善果,复令施福转增,不可蓄之箱囊,积之高阁。故经云‘无得藏积秽宝。人与不受,受则不留,转济穷乏,常为人说不贪之德’是也。不贩卖者,谓不贱买贵卖,亏损净行,纵得财利供僧,佛不许受;绘塑佛像,不听礼拜。……若不生大惭愧等,故违佛制,得罪非小也。”(卷上)

《沙弥律仪要略述义》(清朝书玉律师)说:“今人不能者,谓末法时中,人多少信,难比佛世时也。况阎浮提人以财活命,故难乞食也。……远方者,谓寻师访道,远涉他方,则非钱不行,故曰‘亦未免有金银之费’也。……‘营’是经营,‘求’是谋求,谓不得经营施主,抄缘恶化,谋求利养故。……蓄积者,蓄是贪蓄,积是积聚,谓有檀越布施,即将供养三宝,自获善果,复令施福转增,不可蓄之箱囊,积之高阁,生他贪念,自祸祸人。……可尔者,谓无上诸事,方可捉持,此亦勉强而说,非佛言也。……不然者,反可之词,谓无上布施之念,及不生大惭愧,若行贪爱之心捉持者,得罪甚重也。受戒之人,应当随缘进道,知足修行,三毒息则戒行全,十恶清则三涂免。若饮食四事俱已备足,则钱财外物均乱道心。若以诳言小乘唯知自利、不利他人,或言受戒已后听许执捉,律无此说也。……此生像宝物等,极易昏人神智,丧失道念,故如来喻如毒蛇,若捉持者,则有丧身失命之患也。可不戒欤!”

僧人直接受蓄钱宝,犯戒有罪,居士善心供养,应是有福,但成就僧人犯戒之缘,此福不清净,也是不大的,不如提供物品等清净方式供养。

(2)与女说法过五六语戒,是指说法,说法之外讲风土人情等不属此戒禁止,但可能犯绮语,正念正知适当问候、说必要事务则无犯。此戒禁止单独对异性过度说法,避免因说法而滋生情染及引生讥嫌。多说世俗话语也易滋生情染,但不如“说法”高上而易迷惑、利用,此戒专堵“说法”之漏。如果女众是提问题请教,可以适当多语讲解明白,不受此限。如果有智识的俗男(非是无智识的幼儿、精神失常者等)陪同,那么不受“五六语”的限制。

如《四分律含注戒本疏》(道宣律师)说:“凡说法生善,事须应时,不请而说,理无强授。本无信敬,情怀奢慢,脱因斯次,致有过非,不免讥谤,清白难拔。……六缘成犯:一是女人,二知,三不请,四无有智俗人男子,五言了,六过限犯。……不犯者:若五六语;有智男前过说;若无有智男前问,应答广说;若授优婆夷五戒乃说五戒法,与受八关斋说八关斋法、八圣道、十不善法;女人问义不解,广说并得。……所言‘说法’者,俱非世中一夜乐说也,谓所说法除倒去执,所以解中‘五阴无我’、‘六根无常’也。若泛论世论,虽多,无罪。故《僧祇》中说五语己,‘愿速尽苦’者提,‘愿安乐住’无罪,据此可类知也。”(卷第四)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元照律师)说:“请问不制者,以虚心求请,义非强说,故不限多少。……所以尔者,良以目对女人,鲜能自摄,欲情内动,强授妄劳,故虽圣法,不许多及,凡情皆尔,世事昭然。”(卷中三上)

《善见律毗婆沙》说:“答问者,若女人问《长阿含》中事,比丘随问而答,乃至尽《阿含》亦不犯。”(卷十五)

《四分律行事钞》说:“律云‘有智男子者’,解知粗恶、不粗恶事。《多论》:‘有智男子,解人情语,可作证明。若中、边不同者(注:中国、边地语言不同而不解语),不听。必是俗人,出家不得,以事同故。正使僧集,若多女、无俗男者,不得说之。’……若为尼说,得。”(卷中)

更多相关辨析可参看《一些交流讨论(20190213)·(二)》(http://www.mzhy.org/20190213-2/)。

女众可以找比丘请教、听法,最好找男居士陪同,其次找女居士陪同。如果单独找比丘,比丘有净人或男居士陪同则无妨;有其他比丘或沙弥陪同也可以,但应切实扼要请教问题,不要停留听其主动多说法。若是比丘单独一人接见一位女居士,此是非法,一句话也不应说,即应远离。

(3)掘地种植在中国古代农业社会由社会强力逼迫、讥嫌等因缘,僧人不得已而做,可算命难、梵行难的开缘。现代社会基本没有这样的逼迫,现代寺院生存也基本靠不了种点粮菜,持戒修道,教化世俗,自会有人供养,远胜违戒种地,所以僧人尽量不掘地种植为好。相关辨析可参看《一些交流讨论(20190707)·(二十四)》(http://www.mzhy.org/20190707-02/)。如果寺院确实有地要种植(包括种树),那么由净人、居士掘地种植无妨,必要时沙弥也可以做。寺院建设需要挖地时也如此。居士可以随缘为寺院、僧人掘地种植,但不资助僧人亲自掘地种植为好。

居士】关于“女众可以找比丘请教、听法”,如果女众是通过微信、短信、邮件文字,语音通话等非面见的方式提问,是否不受“过五六语”之限制?这个限制是否针对比丘不问而主动说法的情况?

贤佳】是的。非面见的文字、语音交流,如果无问而主动说法,可能不算此戒所制情况,从严避免为好。

(三)

未明身份者】关于持金钱戒的问题,我认为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印度僧人的有些戒律,到了中国,有的就行不通了,比如托钵乞食,比如头陀行等,包括持金钱戒。据说印度僧人的社会待遇比较好,比如乘坐公共交通免费。真正的修行人,衣食住行、医药都有人供养就足够了,但在中国,在现代社会,持金钱戒有点不切实际。实际上,修行在于修心,不在外在的东西。修行不好的人,可能见钱眼开,即使没人供养钱,他也可能对钱感兴趣,而对于真修行人来讲,给他再多的钱,他都不会贪,都会用在如法处。

贤佳】托钵乞食、头陀行不是僧人都应持守的戒,行之有功德,不行也无罪。不捉金钱是僧人都应持守的戒,不持则有罪。若说修行在心而不在外相,那么何必出家?何必受戒?真修行人必定敬重佛戒,即使特别机缘示现逆行,也不会教人效学逆行。如《圆觉经》说:“末世众生将发大心,求善知识欲修行者,当求一切正知见人,心不住相,不着声闻、缘觉境界,虽现尘劳,心恒清净,示有诸过,赞叹梵行,不令众生入不律仪。”

若做不到严谨持戒,应惭愧忏悔,随力随分尽量持守,不应认为理所当然可以不持,无惭无愧,乃至认为无罪,那是犯戒之上更增邪见。

您的戒律观与藏密一体同风,是学过藏密吧?

未明身份者】若按法师您所说,中国目前的出家人,岂不大多破戒?有多少出家人持不捉金钱戒?起码我所见过的、所知道的出家人,没有一个持不捉金钱戒的。请教一下法师,“持犯一如”出自何处?是用在何处?

贤佳】末法时代难以完全清净持戒,如弘一大师《含注戒本随讲别录》说:“当今之时,末法钝根,人畏其繁,具持非易。幸有舍微细戒遗教犹可依行,制限多寡,人各随力。且约最低标准而言,止持之中,四弃、十三僧残、二不定法及余篇性戒,悉应精持;作持之中结僧界、受戒、忏罪、说戒、安居、自恣等,亦易行耳。”

捉蓄金钱属于轻罪篇的遮戒,宜随力持守,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自己尽量减少触犯的机缘、次数,不因难持而放恣无节,更不应自谩无罪。随力持守,惭愧忏悔,不失正见,仍不失为福田。

“持犯一如”是从理体说的,不论持戒、犯戒,及相引解脱、生天或堕落,佛性、真如皆无变异。持戒、犯戒、生天、堕落等,虽然都是心业幻化,然而幻化缘起作用有别,不可对心业幻化缘起否定差别,否则便是邪见。

如《涅槃经疏三德指归》(智圆法师)说:“内观了达持犯一如,名之为废,外之治罚一不可亏。”(卷第七)

《大智度论》(龙树菩萨)说:“若菩萨于罪、不罪不可得故,是时名为尸罗波罗蜜。问曰:若舍恶行善,是为持戒,云何言‘罪、不罪不可得’?答曰:非谓邪见粗心言‘不可得’也。若深入诸法相,行空三昧,慧眼观故,罪不可得;罪无故,不罪亦不可得。……若人不乐罪,贪着无罪,是人见破戒罪人则轻慢,见持戒善人则爱敬,如是持戒则是起罪因缘。以是故言‘于罪、不罪不可得故,应具足尸罗波罗蜜’。”(卷十四)

《四分律行事钞》(道宣律师)说:“《智论》云:‘若求大利,当坚持戒,一切诸德之根,出家之要,如惜重宝,如护身命,以是戒为一切善法住处。又如无足欲行、无翅欲飞、无船欲度,是不可得,若无戒者欲得好果,亦不可得。若弃此戒,虽山居苦行、饮水服气,着草衣、披袈裟等受诸苦行,空无所得。人虽贫贱而能持戒,香闻十方,名声远布,天人敬爱,所愿皆得。持戒之人寿终之时,风刀解身,筋脉断绝,心不怖畏。’《地持》云:‘三十二相无差别因,皆持戒所得。若不持戒,尚不得下贱人身,况复大人相报。’……问曰:有人言‘罪不罪不可得名为戒’者,何耶?答曰:非谓邪见粗心言无罪也。若深入诸法相,行空三昧,慧眼观故言罪不可得。若肉眼所见,与牛羊无异也。今诵大乘语者,自力既弱,不堪此戒,自耻秽行,多不承习,有引此据,不解本文。”(卷上)

(四)

原极乐寺尼】《戒律答疑讨论之二十八·(一)》(http://www.mzhy.org/20200630-10/)中一段话:“现今一般人,即使是信佛的居士,入寺后如果不给食物,或给食后让交钱,往往很嫌怨,所以就是多数情况了,不同以前。”有人认为这是结合时代因缘的“开通”说法,末学觉得这是一个误解,其实这个观点是符合戒律要求的,下面说说自己的理解,请您看是否合理。

您所说的其实是盗戒中的“瞻待道俗法”。如《四分律行事钞·随戒释相篇》“盗戒”说:“今料简三宝物,四门分别:一,盗用;二,互用;三,出贷;四,将三宝物瞻待道俗法。……第四,瞻待道俗法。……《五分》:‘若白衣入寺,僧不与食,便起嫌心。佛言:“应与。”便持恶器盛食与之,又生嫌心。佛言:“以好器与之。”’此谓悠悠俗人,见僧过者。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您那段话和引文中《五分律》所讲的情况是类似的,即是说,对于一般居士来说,进到寺院想品尝斋饭而被拒绝,容易产生嫌怨,僧团可以适当给予饮食。

还有一段话,也容易让人认为是不对的(或者认为是没有依据的)说法:“现今寺院财物多是现前现前僧物,非属十方僧物。无关信众入寺尚可食宿,何况同一体系。”实际上这段话也是有依据的,应是出自《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疏》云:如今诸俗以供养僧,无问衣、药、房、具,并同现前僧也。”(卷二)《四分律含注戒本疏》:“三、现前现前物。如今诸俗,以供养僧,无问衣、药、房、具,并同现前僧也。如《中含》,施招提僧房,所谓‘别房施’是也。又如《经》中‘僧鬘物’者,此梵本音,据唐言之,‘对面物’也,即是现前对面之施耳。”(卷二)也就是说,因为现在的居士去寺院供养,一般是冲着本寺院供养(即供养现前现前僧),而不是供养十方僧。供养现前现前僧,就意味着本寺院可以自由支配居士的供养(由此也可以说明僧团根据因缘适当给予居士饮食,对僧团本身来说没问题,不犯什么戒)。而如果居士意欲供养十方僧而不是供养现前僧,一般也会特别说明“这是要供养十方僧的”,那么僧团就会打板集僧才分食,正常情况下就不会随意给居士了。

贤佳】您的辨析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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