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举罪

论举罪

(20210424)

(一)

居士】(20210420)Y法师发文:

《严正声明:与弟子K解除师徒依止关系》

https://m.weibo.cn/1359507782/4627646480385263

(微信截图1){〖Y〗昨天,有你的一位学生发来截图,你竟然为一位初学台宗的学生印证为圆教观行佛位。那么,你的位次可是相似即佛位?师父仅接近圆教名字位,实在不配做你的依止师父。不如解除与你的师徒关系,如何?你可以光明正大收徒收学费收供养。

〖K〗师父,我本身都没有观行位,怎么可能为人印证观行位?我只是说怎么样修,是观行为。}

《以“胜义僧”自居之白衣,实乃败坏三宝之魔头》(Y2021-04-19)

https://m.weibo.cn/1359507782/4627653384212604

(摘录){若以白衣胜义僧自居而组成“白衣僧团”,凌驾于出家僧团之上,则是附佛外道、邪教组织,实乃败坏三宝之魔头组织,正信之在家(白衣居士)、出家弟子(僧人)必须坚决抵制,与之剥离。}

智者大师尚且说自己是圆教五品观行位,K熟悉天台,不致于愚蠢到给他人印证圆教观行位,而且确实群里没有替谁印证过,他自己也说过没有禅定。从Y法师公开的他们对话截图看,他与Y法师解释说:“我只是说怎么样修,是观行为。”我问过K,为啥不找Y法师要截图核实,他说想找Y法师要截图,但还没来得及,Y法师就把他拉黑了。我看了下K留存的交流内容,最后一条,Y法师没公开,感觉Y法师完全不听辩解,这样看来故意混淆的概率很大了。他们交流的完整内容见附件:

(摘录){〖Y〗昨天,有你的一位学生发来截图,你竟然为一位初学台宗的学生印证为圆教观行佛位。那么,你的位次可是相似即佛位?师父仅接近圆教名字位,实在不配做你的依止师父。不如解除与你的师徒关系,如何?你可以光明正大收徒收学费收供养。

〖K〗师父,我本身都没有观行位,怎么可能为人印证观行位?我只是说怎么样修,是观行为。也是依天台宗观行位修法说。如果我有理解有错,请师父指正。若师父觉得应解除,弟子随顺师父。但我本人不敢印证,只敢依教说如何如何是观行位。}

这个情况您了解一下。如果有人提到K此事,您可要求看证据。没有亲见证据,口说无凭。就算Y法师敢这样说,没看到证据的人能附和吗?佛教律师判罪也要看证据,允许被举罪者自辩以及互辩吧?就算视为Y法师举罪居士,作为比丘,您也需要如此方能判断,对吧?这个立场比较客观。

贤佳】是的。依戒律,举罪必须有明确的根据(见根、闻根或疑根),否则属于诽谤。即使有所根据,如果混滥不明,也属于诽谤。

如《四分律》说:“见根者,实见犯梵行、见偷五钱过五钱、见断人命;若他见者,从彼闻,是谓见根。闻根者,若闻犯梵行、闻偷五钱若过五钱、闻断人命、闻自叹誉得上人法;若彼说从彼闻,是谓闻根。疑根者,有二种生疑:从见生、从闻生。从见生者,若见与妇女入林、出林、无衣裸形、男根不净污身手,捉刀血污,与恶知识为伴,是谓从见生疑。从闻生疑者,若在暗地,若闻床声,若闻草蓐转侧声,若闻身动声,若闻共语声,若闻交会语声,若闻‘我犯梵行’声,若闻言‘偷五钱、过五钱’声,若闻言‘我杀人’,若闻言‘我得上人法’,是谓从闻生疑。”(卷第四)(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8_004.xml#pT22p0588b2806

《四分律戒本疏行宗记》说:“〖疏〗说实者有五:一、想心实;二、瞋境实;三、前事实,如张、王、青、黄等;四、三根非互实(注:三根没有交互错乱,即未将闻根说为见、见根说为闻等);五、四戒不互实,如《十诵》‘四重互说成谤’(注:四重罪交互错乱说,如将淫罪说为杀罪、杀罪说为淫罪等,成诽谤)。〖记〗想心实者,意谓不净也(注:自己心里认为对方是不清净的,非心里认为清净而故意说为不清净);瞋境实,所对不谬也(注:所对的人不错乱,而不是张冠李戴);前事实,所见何等事也;余二可解。具五则开,缺一成谤(注:具备五方面的诚实,则开缘;缺一方面的诚实,则成诽谤)。”(卷第三)(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39/X39n0714_003.xml#pX39p0884a1601

《四分律》说:“若彼人不清净,不见彼犯波罗夷,是中有疑,后忘疑,便言‘我闻疑彼犯波罗夷’,以无根法谤,僧伽婆尸沙(注:僧残罪)。”(卷第四)(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8_004.xml#pT22p0588c1306

没有相当程度直接相关的见闻作依据,而只是捕风捉影的疑,不能成为举罪的“疑根”。如《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说:“不见、不闻、不疑,是名无根。云‘疑’不成根。眼根者,必使清净无病,见事审谛,可依可信。唯听肉眼,不听天眼,以有天眼者不说人恶。复次,若听天眼说过者,人谁无过?但有大、小,天眼无往不见,若听说过者,则妨乱事多。耳根者,必使清净无谬,审谛可信。亦不可听天耳,事同天眼。疑不可依:若说罪过,为说定相;疑者,非是决定,或谓犯罪,或谓不犯,或不可依,故不得为根。”(卷第三)(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3/T23n1440_003.xml#pT23p0523c1902

更多相关辨析可参看《戒律答疑讨论之五十六·(三)》(https://www.zhengxinfofa.cn/3014.html)。

如果粗略举罪,对方否认时,应该详明举出根据,戒律中称为“作忆念”。如果不“作忆念”、不给明确根据,而强加定罪,便是非法。

如《四分律》说:“有三法作诃责羯磨,非法、非毗尼,羯磨不成就。云何三?不作举、不作忆念、不伏首罪。复有三事:无犯,犯不应忏悔,若犯罪已忏悔竟。”(卷第四十四)(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8_044.xml#pT22p0889c2810

《四分律行事钞》(道宣律师)说:“此心违故,须僧证正其罪,得伏方与。应召来入众,当前为举,谓僧中德人举告僧言:‘比丘某甲犯罪。’举已,为作忆念,谓在某处、某时,其某人作某罪。令其伏首自言陈已,应与罪,谓:‘汝犯某事,应作诃责治。’上座应准遮法,具问能举徒众上下及所举人已,听许举之。如上作已,索欲问和,便作羯磨。律文举斗诤事,及论当时未必如文,随其有犯准改牒用。……若明不成者,律云:若不举、不作忆念、不伏首罪,或无犯、犯不应忏罪,若犯罪已忏竟,而不现前,及人、法二非,并作法不成,得罪。”(卷上)(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1.xml#pT40p0018a1801)

(二)

贤佳】(20210421,9:00)附件文稿(如上)请您看是否有什么偏差问题。

Y法师】(10:53)您可以公开邮件交流内容,Y历经教界风浪,不怕。Y的本意是希望K退出弘法战线,搞好自己的家庭生活,自修自度。K印证截图,好像是他的学生“净明”朋友圈评论,Y不慎清空微信聊天记录,也找不到了。

(11:51){沙门Y严正声明:与弟子K解除师徒依止关系(2021、4、21更正重发)

弟子K弘扬台宗有功,但有轻慢僧宝、僧团之倾向,今天正式与之解除师徒依止关系。K今后的一切言行,皆与沙门Y无关。云游僧Y 敬白 2021、4、19(沙门Y按语:今天仔细研读K为其学生评论观行位,确实指如何修行圆教观行位,并非为其印证圆教观行位,特向K道歉。但是,并非仅此原因,K慢僧毛病一直未改,Y仍然要解除与其师徒依止关系。特此重发,删去不实截图。2021、4、21)}

(11:55)Y所发截图已经删除。Y关于解除与K师徒依止关系的截图已经找到,确实误解,但仍然要与K解除师徒依止关系。请您将今日更正重发内容一并公布。

贤佳】好!随喜认错改错!

您先前回复邮件中说“K印证截图,好像是他的学生‘净明’朋友圈评论,Y不慎清空微信聊天记录,也找不到了”,而您发布的文中说“今天仔细研读K为其学生评论观行位,确实指如何修行圆教观行位,并非为其印证圆教观行位”,“K为其学生评论观行位”的记录是从何而来的?能发给我看吗?

Y法师】此微信朋友圈私聊评论记录,本来就是K私聊内容,容易被人误解,不能作为有力证据,还是不予公开为宜。您将今天Y发给您的相关内容一并公布好了。

贤佳】好的。微信朋友圈私聊评论记录,可发给我验证,我不公开。

Y法师】已经删除了,找不到了。您可向K了解一下,是他的学生净明微信朋友圈一条微语下面的K留言。Y已经删除K和净明的微信好友。

贤佳】您还记得其原话大概是怎么说的吗?

您公开发布的文中说“今天仔细研读K为其学生评论观行位,确实指如何修行圆教观行位,并非为其印证圆教观行位”,是哪里来的呢?

Y法师】大意是说(K):“你现在修行到圆教观行二品,再进步就到三品……”

佳师啊,你还是找K查实一下。K的学生净明,K是他的微信好友。悟师脾气来了,将他们全部踢出微信好友了

贤佳】我找K查实一下。

K提供那个微信评论截图(见附件),内容是:“(2021年3月22日)再努力几年(三五八不定),教理达到无碍解级别。观行到五品弟子位三品四品左右。我的期盼。”

您看是否如实?

Y法师】属实。佳师,您也看看,很容易让人误解为印证圆教观行位。但Y仔细回味,认为K是说如何修行圆教观行位,不是印证圆教观行位。

贤佳】您是什么时候删除“净明”微信记录的?

Y法师】就是今天。

{致素远(净远)老师(原沙门Y弟子K):您当时给您的学生净明朋友圈评论留言(内容见截图),确实容易让人误解为印证圆教观行位。但是,Y仔细回味,认为您是说如何修行圆教观行位,不是印证圆教观行位。再说,这是微信朋友圈好友内部评论,不能作为正式证据。2021、4、21}

贤佳】您“今天仔细研读K为其学生评论观行位,确实指如何修行圆教观行位,并非为其印证圆教观行位”,然后“脾气来了”删除的吗?

Y法师】嗯嗯,已经在Y微博澄清了。

贤佳】哪篇微博澄清的?请将链接发给我吧。

是指刚不久发的微博文(https://m.weibo.cn/1359507782/4628461769983808)吗?没有澄清您为何“仔细研读”后发现误解了,却“脾气来了”而删除微信。您给的说法似乎不合情理。

Y法师】似乎不合理?就此打住,悟师没有精力跟你闲扯,去你的吧!

贤佳】这不是闲扯,而是依戒律的要求核查虚实。我直问核心问题:

如果您是今天才发现误解,而早先看到K的那条评论内容时认为他是给弟子印证观行位,认为K说过人法而犯大妄语,何以差不多等一个月后才责问K并解除师徒关系?对这样严重问题,何以不当时尽快责问乃至解除师徒关系?

(20210422)我询问了解到,您4月19日与K解除师徒关系,即在这天将净明拉黑(删除微信好友)。可见您昨天说“就是今天”删除净明微信记录,是不实的。

就您所说的和我了解的情况,综合判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您昨天说“今天仔细研读K为其学生评论观行位,确实指如何修行圆教观行位,并非为其印证圆教观行位”,是假托虚诈的。证据有二:

1.您大前天(4月19日)删除“净明”微信记录,不是昨天(4月21日)删除的。

2.昨天您说那微信记录的大概内容是“你现在修行到圆教观行二品,再进步就到三品……”,与实际微信记录内容严重不符,不应是您昨天“仔细研读”且明白先前误解的。

二、您4月19日举罪说K给学生印证观行位(说过人法,犯大妄语),是故意诽谤。证据有三:

1.那微信记录是3月22日在“净明”朋友圈发布的,您早先看到,如果认为是说大妄语,问题严重,应该即时责问、举罪K,而您是4月19日才举罪的,应是早先并非真认为K是说大妄语。

2.您4月15日发布微博《关于白衣说法的最终看法》(https://m.weibo.cn/1359507782/4626354685087228)说:“Y诸在家弟子之中,通过自媒体弘扬台宗、净土宗最得力者,首推K居士。在弘法方面,Y与他互动次数最多,甚至下线隐修期间,也偶尔上线了解K弘法情况及互动答疑。K弘扬台宗有功,阐述台宗教观大致不违佛言祖语,Y表示随喜认可。”可见您在4月15日还不认为K有说大妄语。

3.您昨天发微博说“今天仔细研读K为其学生评论观行位”,是虚妄语,应是假说昨天才明白误解而掩饰早知K所说不是大妄语。

您看以上述判是否如实、合理?请您提供反证。

(20210423)一位居士来信如下,请您看是否如实、合理:

{从K提供的微信朋友圈截图看,乃他自己所发内容(文字+与微信好友聊天),并自己进行了评论,该评论成为Y法师判断K给他人印证圆观观行位的唯一依据。该评论的内容,K说:“再努力几年…,教理达到…。观行到…左右。我的期盼。”这明显是说他自己的愿望,哪里有丝毫替人印证的影子?以普通人的理解水平,怎么看都不致于误解为替人印证,熟悉天台教理的Y法师,却作了匪夷所思、南辕北辙的解读,令人万分诧异!

Y法师看了这样不具有证明力的内容去质问K,本来双方还有厘清的可能,K也尽力解释了,但凡对照K的解释和截图,至少应该清楚事实真相了吧?那为何Y法师依然坚持先入为主的谬见,直接公开定罪K并以此作为解除师徒关系的依据?难道Y法师根本不在意真相,只急于解除二者师徒关系?就算解除师徒关系,“缘尽”二字即可,也没必要把曾经的徒弟如此定罪吧?师徒一场,以这种方式了结,作为旁观者,我亦觉心寒!

Y法师对于其弟子(三名)在K群随学改名很生气,以“敬俗大于敬僧”的理由,之前亦与他们解除师徒关系,现在也说理解错了他们改名的原因,没有“敬俗大与敬僧”的倾向,那他此前就不与相关人等核实真相?

基于对K印证的乌龙认定,给K定性为以“白衣胜义僧”自居,进而对其随学群体往“白衣僧团”上扯(Y法师言论给人这种理解),这种定罪,不止是诽谤K,而是涉嫌诽谤所有随学K的人,包括那些在群里没改过名的居士们。

现在Y法师不肯全面纠错,依然咬定K“不敬僧、不敬僧团”、“增上慢”、“二宝居士”,证据何在?随学K的学生们都傻到跟随一个二宝居士?我想但凡K有丝毫不敬僧、僧团的言论,就会被人曝光。何况那个群有多位Y法师弟子在,随学的居士有些还有自己随学的法师,这种种人员构成,不致于识别不了K是否敬僧,更不致于接受一个不敬僧的K。一位比丘如此给一位居士公开定罪,从举罪角度来看,是否需要出示足够的证据?是否需要某种程序?难道一位法师就能直接公开这么说吗?如果是这样,教界伪滥僧这么多,谁想报复举报他们的居士或者不听话的居士,他们直接公开说居士不敬僧、不敬僧团、二宝居士,是不是就能把居士打入污泥?

Y法师这一系列给人乌龙定罪的言行,那些相信转发的人,甚至再添油加醋的人,跟着同造业,严重影响K等众人的声誉。甚至为K抱不平的微博网友,都被人诽谤为受K指使,以及不信其言。一时之间,在Y法师强大的身份、知名度面前,在众多力挺Y法师的网友面前,想替K仗义直言的人出头必会挨打,而且说了也没有用,想必一句“你信Y法师还是居士”、“你敬不敬僧?”,就能让人闭嘴,谁还敢说什么?Y法师不知道自己言行对他人的杀伤力吗?又该如何弥补造成的恶劣影响呢?

任何佛弟子,无论僧俗,都应当敬畏因果,如果举罪他人,当以事实为根据,以佛法戒律为准绳,而非主观臆断、个人好恶,更不能以虚假事实进行诽谤。尤其是公开举罪,对当事人的声誉会造成深广影响,能不慎乎?!}

(三)

居士】Y法师想必是举不出证据证明K不敬僧团,否则为何公开举罪时不附上证据?K在(《释白衣说法、收弟子》https://mp.weixin.qq.com/s/au-b1C73hxzZKptssiOuIw)文中说到:“此前已表明,个人选择不承认支持随顺男女双修者为佛教徒。若身出家者,持此知见,我不承认为佛教出家人。我此知见、选择,始终不变。纵因此有种种罪名加我身,如二宝居士,如不敬三宝等,我亦不变,始终如此。无有行淫成佛之法故,无有依行淫所成之佛故,十方三世皆无淫欲而得成贤圣之大小乘僧人。淫欲成佛之邪见能坏三宝根本故,不称持淫欲可成佛知见者为佛教出家人,如理如法。正因为敬重真正三宝,故不认此类知见者为佛教出家人、佛教居士。虽不承认,可求同存异,和睦共存,不互相打扰。”他那样说理上无错,并未指向僧团,只是对邪见人的定性。如果哪个僧团全体来承认他们都相信淫欲成佛,才能谈给僧团定性的问题。Y法师能举证说哪个寺院僧团全体僧人都认可淫欲成佛吗?他怎么得出K不敬僧团的结论的,依据呢?如果以上述文章言论作依据,是不成立的。对于举罪,谁主张谁举证。Y法师得举证K不敬哪个僧团,以及如何不敬僧团的言行,否则又是乌龙球。K言论首先明确否定淫欲成佛的知见,进而不承认持此知见的人是佛弟子。如果此言行叫不敬僧团、不敬僧、是“二宝弟子”,那佛陀、祖师多有言论否定淫欲成道,佛陀、祖师难道不敬僧人、不敬僧团?

贤佳】即使不敬某个僧人,也不表示不敬僧宝,因为一个凡夫僧人不是僧宝。即使确实不敬僧人、僧团,按《优婆塞戒经》说是失意罪(轻罪),并非是失戒体的重罪,更不失皈依体。另外,按经律,对坏见坏戒僧人不应敬顺。

如《四分律》说:“比丘有八法令白衣不信:骂谤白衣、作损减、无利益、作无住处、斗乱白衣,在白衣前毁佛、法、僧,是为八。比丘有是八法,应与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卷六十)(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8_060.xml#pT22p1009b1105

《四分律行事钞》(道宣律师)说:“遮不至白衣家者,谓于信心俗人前倒说四事,非法恼乱,损坏俗心,骂谤白衣,辄便舍去,须僧作法遮断不许使离,遣谢白衣故也。”(卷上)(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1.xml#pT40p0018a1801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道宣律师撰钞,元照律师撰记)说:“〖钞〗《五分》,比丘成就八法:毁三宝及戒,欲不利诸五戒。五戒人应不敬信。若优婆塞瞋比丘,不往其家,聚落亦尔。〖记〗《五分》,初教俗不敬道。八法,文举前五:毁三宝及戒为四;五,不利优婆塞住处(遮障彼所受戒)。六,作他恶名称;七,欲辱彼住处;八,以非法为正法欺诳于人(或可此三通以‘不利’收之,故不别举)。若有此八,许令不敬,以无德故。‘若’下,次教道不往俗。‘聚落亦尔’者,上约一家,合聚皆嗔,比丘不往彼聚。”(卷下)(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3.xml#pT40p0138a0801

《大般涅槃经》说:“若优婆塞知是比丘是破戒人,不应给施、礼拜供养。若知是人受蓄八法,亦复不应给施所须、礼拜供养。若于僧中有破戒者,不应以披袈裟因缘恭敬礼拜。”(北本卷第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12/T12n0374_006.xml#pT12p0401b0901

《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说:“有无惭憎,毁破禁戒,不成三乘贤圣法器,既自坚执诸恶邪见,亦能令他执恶邪见。……如是破戒恶行苾刍非法器者,种种诱惑真善法器诸有情等令执恶见;彼由颠倒诸恶见故,破坏真善刹帝利王,乃至真善戍达罗等,若男若女,所有净信、戒、闻、舍、慧,转刹帝利成旃荼罗,乃至筏舍、戍达罗等成旃荼罗。此非法器破戒苾刍,并刹帝利旃荼罗等,师及弟子俱断善根,乃至当堕无间地狱。善男子!如人死尸,膨胀烂臭,诸来见者皆为臭熏,随所触近烂臭死尸,或与交玩,随被臭秽之所熏染,如是真善刹帝利王乃至真善戍达罗等,若男若女,随所亲近破戒恶行非法器僧,或与交游,或共住止,或同事业,随被恶见臭秽熏染。如是,如是,令彼真善刹帝利王乃至真善戍达罗等,若男若女,退失净信戒闻舍慧,成旃荼罗,师及弟子俱断善根,乃至当堕无间地狱。”(卷第五)(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13/T13n0411_005.xml#pT13p0750b2013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说:“〖钞〗《涅槃》云:‘……若优婆塞,知此比丘破戒受蓄八法,不应给施,又不应以袈裟因缘恭敬礼拜。若共僧事,死堕地狱。’《十轮经》说,据不知持犯者,并须恭敬。又《涅槃经》穷终极教,不用亦得,以护法故,小小非要。〖记〗《涅槃》了义,废前不了,故云‘不用’。‘以’下出废所以:《涅槃》护法事重,《十轮》为存俗信,故云小小。”(卷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2.xml#pT40p0060c2601

另外可参看:

《辨破〈不可轻慢任何一位出家人〉》

https://www.zhengxinfofa.cn/1654.html

(四)

居士】公开举罪,四众弟子是否可参与辨析?辨析内容能否公开?

贤佳】公开举罪,四众弟子可公开辨析,尤其应有人依戒律查核辨判。此是很好的事例,令大众有所学习。

居士】那就好。此事说明,僧人更当依律自重,不能“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无端诽谤,有违本分,毁损僧格。居士群体应当敬僧、护僧,但不能迷信凡夫僧不会犯错,更不能因个人迷信、崇拜,丧失独立、理性的判断,覆藏、随顺、维护其过错,甚至不惜对劝谏者、澄清者、质疑者恶语相向,甚至谤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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