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答疑讨论之四

戒律答疑讨论之四

(20200101)

(一)

居士】*居士可能因发了有关“五个佛法”的文章,冒犯了修这个法的居士们吧,她们就发了这条信息给她:“世人贪食,专在酸甜苦辣、咸淡甘辛里打滚,备求珍馐美味,肆意伤生害命以资口腹。也有吃素的人,弄斋菜还叫荤菜名,什么捆鸡、油肉丸等等名目,这是习气不忘,杀心还在,虽不是真吃荤,也犯了戒了。好好丑丑,到肚都变为屎,何必贪求美味、争夺不休呢?好的吃得多,屁也多,屎也多,有什么好处呢?(《虚云和尚开示》)”意思是*居士开素食店,有的产品标的是“素鱼”、“素肉”、“素鸡”,等等。

*居士请益:“我做这个犯不犯戒?我的心不在‘杀’上面,开这个店也是为了方便大家吃素,避免杀生。”

她开了十年了,确实方便了众多吃素的居士们,逢年过节,包括祭祖都来买素食,很多寺院开法会也经常来买。发这条信息的居士也经常来买。

贤佳】那是高标准策励净心之语。如果心严重不净,贪想吃肉乃至“杀心还在”,那么吃“假肉”犯食肉的方便罪,但一般贪口味而吃“假肉”不犯食肉戒。

如唐朝法藏大师《梵网经菩萨戒本疏》说“食肉戒。……具四缘:一,是肉,以非肉无犯故;二,是他肉,以食自肉无正犯故;三,起肉想,以错误无犯故;四,入口便犯,以不食无失故。”(卷第四)

藕益大师《梵网经合注》说:“食肉戒。……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是肉,谓有情身分。二,肉想,二重(是真肉,想是真肉;是真肉,疑是真肉)、二轻(非真肉,想是真肉;非真肉,疑是真肉)、二无犯(真肉,错想非真肉;非真肉,想是非真肉)。三,有食心,正是业主。四,入口,咽咽结罪。”(卷第五)

开素食店可照顾放不下肉食口味者不食肉,间接减少杀生,有较大功德利益。能放下肉食口味者自可不买、不食,各得其所。

居士】其实店里标名鱼肉等很少量,也卖木耳、红枣(新疆的)、核桃(云南的)和各种素调料,云南居士定做的没有任何添加剂的红糖、冰糖。她们还自制了素馄饨卖,方便上班族。素馄饨原料很好,油是很好的油,农家的荠菜、菠菜、芹菜等,放了菌菇,材料、口味都很好。这些居士其实就是来挑战的,之前藏密的人因为*居士揭发也拿这些来挑战。

(二)

居士】卖肉、荤制品(海鲜、鱼鸡肉、蛋)的女士,要去皈依,但寺院同时授三皈五戒,她目前还是无法断除卖这些产品,五戒能受吗?受了杀戒,继续卖,是否犯戒?

贤佳】卖活的海鲜等动物有涉犯杀,不应受不杀戒。先不遮止,强受不得戒。宜作皈依。平时多孝敬父母,随缘随力行善培福,渐渐转业,先尽量不卖活体动物。

居士】是冷藏的海鲜,不是现杀的。但鸡,是客人预定,她再下单,说不好是否源头接单现杀或者杀好冷藏等待贩卖。

贤佳】这样不应受不杀戒,待明显涉杀的业行停止后再受戒为好。

居士】其他四条可受,是吗?

贤佳】随喜受戒之心!其他四条可以受,但宜先适当了解基本戒相开遮轻重,考量自己有条件能力基本持守再受为好。

弘一律师《律学要略》说:“就五戒言,亦要请师先为说明。五戒者:杀、盗、淫、妄、酒。当师父说明五戒意义时,切要用白话,浅近明了,使人易懂。受戒者听毕,应先自思量如是诸戒能持否,若不能全持,或一,或二,或三,或四,皆可随意。宁可不受,万不可受而不持!且就杀生而论,未受戒者,犯之本应有罪,若已受不杀戒者犯之,则罪更加重一倍,可怕不可怕呢!你们试想一想,如果不能受持,勉强敷衍,实是自寻烦恼!据我思之: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不邪淫、不饮酒,诸位可先受这两条最为稳当;至于杀与妄语,有大小之分,大者虽不易犯,小者实为难持;又五戒中最为难持的莫如盗戒,非于盗戒戒相研究十分明了之后,万不可率尔而受。所以我盼望诸位对于盗戒一条缓缓再说,至要!至要!”

《在家律要之开示》说:“凡初发心人,既受三皈依,应续受五戒。倘自审一时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仅受一二戒,都可。在家居士,既闻法有素,知自行检点,严自约束,不蹈非礼,不敢轻率妄行,则杀生、邪淫、大妄语、饮酒之四戒或可不犯,唯有在社会上办事之人欲不破盗戒为最不容易事。”

附件《五戒、八戒参考资料》(https://pan.baidu.com/s/1XZaZfNMBqGRvbt_tcUIqmw 提取码:bkq3)供参考了解戒相。

(三)

居士】请益法师:我们在外面逛街或者旅行,有时候不好找公厕,会就近进写字楼、酒店、餐馆等上厕所,而这些场所的厕所,是为消费客人配备的,免费使用,会否犯盗戒?虽然如果询问,有的工作人员会通融,但通常怕被拒绝,就不会问,工作人员也分不清楚是否消费客人,所以直接进去反倒简单。我今日进入了商厦和快餐店使用厕所,因拿不准,为避免犯盗戒,在商厦和快餐店进行了不需要的消费。

贤佳】直接使用,不犯盗,因为主体为消费的客人,既是服务,也是招揽,应非局限,否则会有查问或写告示。按情理来说,没作消费的人使用,也会对其内容留下印象乃至有好感,如同看其广告,也是有其利益的,所以本意应是不禁止非消费者使用。

居士】以前有看到写字楼、酒店保安查问的,所以拿不准。如果单位不允许,工作人员不尽责而未查问,但也未有明示告示不得借用厕所的,是否犯盗戒?

贤佳】保安查问不一定是不让上厕所。紧急上厕所属于基本人道,单位即使出于吝啬而不允许,一般不会很严格,偷用有盗的方便罪。可公然进去,如果查问就如实报告,时间从容则主动报告,并申请使用,一般不会违逆人道而不让使用的,实在不让,可以提出付费。

(四)

居士】我是做销售的,营销总有一些话术,严格说有不真实的成分,是不是属于绮语或者妄语?在家如何才能严守不喝酒的戒律?另外,戒律里对赌博有具体的规定吗?平时和朋友打牌,有输赢,去澳门赌场打牌,这样算违背戒律吗?

贤佳】营销说带有不真实成分的假话或浮夸话,是属妄语或绮语,应尽量避免。宁可少赚钱,不应欺诳,应以诚信感人,正道得财。如果误说,应责心忏悔,以后注意避免。

赌博不犯五戒,但违菩萨戒,如藕益大师《优婆塞五戒相经笺要》说:“〖经〗若居士蒲博,以盗心转齿胜他,得五钱者,犯不可悔。〖笺〗赙钱为戏,名摴(chū)蒲。双陆戏,名六博。赌赙家所用马子及围棋子、象棋子、骰子之类,皆名为齿。转齿者,偷棋换着乃至用药骰子等也。准《优婆塞戒经》及《梵网经》,则蒲博等事亦犯轻垢。今但受五戒者,容可不犯,而转齿胜他,全是盗心,故犯重也。”

您说:“在家如何才能严守不喝酒的戒律?”严守不喝酒具体有什么样的困难?

居士】关于饮酒,凡夫的日常生活有些事情难以避免,比如宴请客户,或者公司活动,领导要求,滴酒不沾确实不现实。就我个人而言,我自己是不喜欢喝酒的,但是工作和社交需要,比较难避免。我自己本身还是想逐步持戒的。

贤佳】可以以饮料代酒,以自己不喜欢饮酒等如实理由婉谢他人的劝酒,乃至可以以进为守而随缘劝人少饮酒、不饮酒。坚持正道原则的人会赢得众人的尊重(即使一时不悦,内心一般也会敬重的),而且随顺敬守佛戒会增长福德、感发善缘。可以试试看。

(五)

法师】最近交流邮件的《戒律答疑讨论》系列,末学觉得很好,虽然有很多问题是居士问的,但我作为出家人看了也很受益。有很多问题自己也不明晰,或是虽有大概的是非判断,但未必能给居士解释清楚,看了您和居士的互动能学习到很多。同时也了解了居士们在现实生活中种种有关戒律的困惑和他们对佛法正见的需求。这些感受都激励我要好好学戒,学有所成,利己利人。

末学看了《戒律答疑讨论之三(20191222)》后,有一些思考和疑问。

一、有位法师提问中说:“五明佛学院的希阿荣博喇嘛讲五戒的时候说:‘第四个戒律是妄语。在居士五戒当中的妄语指的是大妄语。这个大妄语是以欺诳之心,说一些自己本没有的功德和事情,比如我们没有见到本尊或是佛菩萨,没有神通,而对别人讲我们见到了本尊等,讲自己有神通,从而使他人相信,这是大妄语。’”

末学认为希阿荣博喇嘛的说法还有一个错误,他说:“我们没有见到本尊或是佛菩萨,没有神通,而对别人讲我们见到了本尊等,讲自己有神通,从而使他人相信,这是大妄语。”自己没有神通而讲自己有神通,这是大妄语没错;但是自己没有见到本尊或是佛菩萨而说自己见到了本尊等,这就不是大妄语,而应是小妄语吧?(即“不见言见”。)

末学认为这段话较清晰而准确的表述应该是:“我们没有见到本尊或是佛菩萨,而对别人讲我们见到了本尊等,这是小妄语。我们没有成为佛菩萨,而对别人讲我们是佛菩萨,以及没有神通,而对别人讲自己有神通,使人听明白,这都是大妄语。如果是别人误以为我们是佛菩萨或有神通,我们默认,这是大妄语的重方便罪。”不知是否合理?

二、居士买羽绒服引生的问题,您引用的《梵网经合注》(藕益大师)有一段话说:“食肉戒。……一切众生肉者,不论水陆空行,但是有情身分,悉遮止也。……准此,则蚕口、兽毛亦所不忍,……又蚕绵大小俱制。大乘为众生故,得蓄憍奢耶等,而非自用。兽毛小乘不制,大乘亦无特制,而《佛顶经》中亦兼及之,不用弥善。”

末学想讨论一下文中说的“蚕口、兽毛亦所不忍”具体内涵。戒律遮止用蚕绵的意趣是为了防止剥取蚕茧而杀害蚕命,而藕益大师说兽毛也不宜用,是否特指要杀死兽类才能取得此兽毛的情况?比如人穿貂皮大衣,这应该属于藕益大师说的情况,因为貂皮毛必然要通过杀死貂才能取得。但如果取得兽毛不需要杀死兽类,那么应该不在遮止范围内吧?比如取得羊毛就不用杀死绵羊,而是直接从活绵羊身上剪下毛,等绵羊长出新毛又再剪。又如古人通用毛笔,毛笔的毛多数是兽毛,也大多是从活的动物身上剪毛,不必杀死动物。如果一概简单说兽毛不可以用,那么古代祖师使用毛笔著书也不如法了。所以,如穿羊毛衫、使用毛笔等,是否不属于藕益大师说的情况?

三、接前,藕益大师说:“开遮者,或鹿角、虎骨等制入药中,此应非犯;若为药故伤生命,同得杀罪。”末学觉得这说法也需要讨论一下。藕益大师说鹿角、虎骨等制入药中“此应非犯”,您看到过经典依据吗?整句话综合来看,末学认为其前提应是指制药者所得的鹿角、虎骨不是其专门杀害鹿虎得来的,但究其根源,鹿角、虎骨必定是要杀死鹿、虎才能得到,本质上还是“为药故伤生命”了。现今鹿角、虎骨一般情况下离我们的日常生活还是遥远一些,而像含有熊胆、蛇胆成分的药品就比较多见,这些被取胆的熊、蛇其实就是人类为了取其胆(也包括取用其他身体部位)而专门饲养的,那么能否说“熊胆、蛇胆等制入药中,此应非犯”?我觉得这显然不合理。所以我认为藕益大师这段话不完全可取,受五戒、菩萨戒者应严格遮止使用含有动物性成分的药品为好。不知这看法对吗?

由此联想到在日常生活中还有一种动物性成分用药的情况很多见,即珍珠。它被广泛制为口服粉剂或作为除痱粉、眼药水、化妆品等的成分。珍珠是取自蚌肉之中,也即要杀蚌才能获得,况且现在珍珠也很多是专业养殖的产物,不是食蚌肉的“附产品”(如果是食蚌肉者杀蚌取肉,额外得到珍珠,那么制药者取此珍珠制药就不是“为药故伤生命”,但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应该很少)。所以我也认为对于受五戒、菩萨戒者来说,珍珠粉的相关制品要避免使用。请问您怎样看?

四、有关盗戒的交流讨论:

您说:“道宣律师认为‘判罪宜通,摄护须急’,即持守盗戒以第二种义解为标准,乃至草木不盗,而他人犯盗判罪时,若有惭愧心,宜按第三种义解宽通判处。”后面引《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文说:“《事钞》续云:‘然五钱之义,律论互释不同,判罪宜通,摄护须急,故律云:下至草木不盗。’……判罪谓犯已处断,摄护谓专精持奉。今从摄护以定钱体。……《资持》释云:‘……可如《多论》中间一解,随国用钱,准五为限,则诤论自息也。’”

末学没明白这引文如何能看出说“他人犯盗判罪时,若有惭愧心,宜按第三种义解宽通判处”?引文倒是有引《资持记》说:“可如《多论》中间一解,随国用钱,准五为限,则诤论自息也。”那就是说还是要取“五块钱”(中国大陆五元人民币,美国五美元)之意,是这样吗?

五、想讨论一个容易被人们疏忽或误解但又容易犯的盗戒情况:已经施给别人的物品又取回来。

如唐朝法藏法师《梵网经菩萨戒本疏·盗戒》中说:“盗他物者,如已舍物施人,后还取者犯重。故论云:施已还取,亦成犯盗。”(卷第二)文中“故论云”所说的论是《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复有五种劫,谓强夺取、软语取、苦切取、受寄取、施已还取。”(卷第七)

但两段文对“施已还取”都说得很简略,也没看到其他更详细的说法,末学感到难以指导自己具体的行持,于是现实中遇到一些相关的困惑。

(一)我所在寺院对于物品施送往来很注重“舍心”一说,也就是说某甲决意施舍某物给某乙(作了“舍心”),那么此物就不是某甲的了,某甲不能再作己物想。这是合理的吧?但在现实操作中遇到一些令人困惑的知见。

比如有一次我送给别人一件东西,送出去不久后又觉得自己还需要,就想问对方要回来,旁人就劝阻我说:“你舍给别人就不是你的了,你再要回来就犯盗了。”而末学觉得,虽然那物品已经属于他人所有,但我跟人商量索要,不是强取,从这个角度来说不犯盗吧?不过从可能侵损别人利益的角度来说,是不是也可能犯盗?

又有一次,别人要送一件东西给我,我说我不需要,她说:“我已经作了舍心了。”我理解意思是说我必须要收下才行,否则她作了舍心又拿回去就犯盗了。我只好说:“那我再舍给你。”像这种情况,比如我要施舍一件物品给某人,但某人不接受,那么我还作为己物看待,这没有问题吧?

再回到前面引文说“施已还取”的问题,末学觉得具体一点表达是这样:物主明确施舍某物给对方,对方也明确接受下来,之后物主反悔,不经过与对方的商量而把此物品又作为是己物拿回来,那么犯盗。如果只是有“舍心”想施,但还没有发生施和受的动作,则非“施已”,就不是犯盗。不知是否合理?

(二)另一个相关的例子是:我曾在一位居士家住一段时间,因为和居士一起诵经需要燃香,我拿出自己的一个香插放在客厅桌子上说“放在这里用”,但临离开时我又把香插收回自己行李箱里。收回来后,我意识到好像犯盗,就赶忙对居士说:“我把香插收拾走了,但我应该先跟您说再拿的。”居士说:“好的,我正好也想问您要不要把香插带走。”不知道我这种做法算不算“施已还取”?基于居士并不认为我把香插送给她,那么是否不算?

贤佳】戒律问题回答如下,供参考:

一、关于说见佛菩萨是否属于大妄语

谎说梦中见佛菩萨,是小妄语。谎说见佛菩萨,不局指梦中,属于大妄语,因为非常人可见,是过人法。乃至谎说见天、龙来礼敬、交谈等,也是大妄语。如《四分律》说:“若比丘,非真实,非已有,自说言:‘我得上人法,得禅,得解脱,得定,得四空定,得须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罗汉果,天来、龙来、鬼神来。’彼非沙门非,释种子。”(卷第三十五)

二、关于兽毛是否可用

藕益大师未说戒律禁止用兽毛,是说“不忍”,又如后文说:“兽毛,小乘不制,大乘亦无特制,而《佛顶经》中亦兼及之,不用弥善。”因为兽毛属于动物身分,圈养、剪毛对动物也可能有伤害,尽量不用为好,但非戒律禁止(大乘戒律也不禁止)。如弘一律师《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说:“南山律中严禁蚕衣,乳、蜜唯开重病,不许辄饮。如南山《释门章服仪》云:‘囚犊捋乳,劫蜂贼蜜。过之大者,无越蚕衣,比夫屠猎之量万计倍之。’”

三、关于动物成分药是否可用

五戒、比丘戒本身不禁食肉,允许食三净肉,鹿角、虎骨等入药类同。梵网菩萨戒禁食肉,没有广律详说开遮,藕益大师说“此应非犯”,是为义判,源自隋朝智者大师的义判,如智者大师《菩萨戒义疏》说:“食肉戒。……若有重病,饮药能治,准律得噉,或应不制。”(卷下)莲池大师《梵网菩萨戒经义疏发隐》说:“重病同前,拣非小疾。能治或可从权,无功不必强食。或应不制者,‘或’者疑辞,疑此或不犯戒也。”(卷第四)条件是重病(可能致命,不是小病),医生开药(不是自己试吃乃至养生保健),确实需此才有效。如宋朝与咸法师《梵网菩萨戒经疏注》说:“律为治病故开,或为重慈轻命故不制。《天台百录》云:‘其大僧、小戒、近行、远行、寺内、寺外,悉不得盗啖鱼肉辛酒、非时而食,察得实,不同止,除重病笃,瞻病用医语,出寺外投治不罚。’严制若此,可不遵之。”

从高行菩萨更严的角度,重病也不应以肉等为药,如唐朝法藏大师《梵网经菩萨戒本疏》说:“食肉戒。……约情亦三:一,重病充药;二,饥荒济命;三,放逸常食。亦俱犯戒,业道准知。”(卷第四)

总概来说,智者大师的开遮义判是对应信位浅行者,法藏大师的开遮义判是对应贤位以上的高行者。

四、关于盗戒重物判犯标准

不是的。《资持记》说:“可如《多论》中间一解,随国用钱,准五为限,则诤论自息也。”是就“摄护须急”的角度来说的,也就是自己守持的角度来说的,如《资持记》前文说:“今从摄护以定钱体。”这“中间一解”是最严急的。如果犯盗判罪,按道宣律师所说原则是“判罪宜通”,最宽通的是《萨婆多论》的第三解,也是《萨婆多论》论主所采用的。

五、关于“施已还取”是否犯盗

您的考虑是合理的。对自己的物品只是起了舍心,但没有跟人说,后起悔心而不舍,不犯盗戒,因为他人不知,没有得心、护心,但自己有悭业。或许从高行菩萨的严标准也算有犯(应是轻罪)。

如果跟人说了,对方不要,自己继续使用,应该无犯,应该物品没有其他人有得心、护心,自己仍然是物品的守护主。

如果已经实际给别人了,别人有了得心、护心,自己去偷取或强夺,那么正犯盗戒。如果跟对方业缘好,商量索还,如同乞物,不犯盗,但如果是对居士则应考虑向居士索物相关的戒律。

您说香插的事,您没有说给居士,情理上是临时公用(居士也是这么认为的),后来离开时带走,不算“施已还取”,因为当初是给人暂用(临时公用),不是明确真施,但拿走时提前沟通为好。

法师】经过您的辨析,现在对这些问题更加明晰了,由此感到持戒需要深入精细地了解、掌握开遮持犯,不能糊里糊涂或想当然。

对于您的回复,末学还有一些疑问:

一、关于说见佛菩萨是否属于大妄语

《四分律》这段话:“若比丘,非真实,非已有,自说言:‘我得上人法,得禅,得解脱,得定,……天来、龙来、鬼神来。’彼非沙门,非释种子。”“天来、龙来、鬼神来”这句话是否文有隐略?完整的内容是否应该是“(见)天来、龙来、鬼神来”?还有,这段话没说见佛菩萨,可以从“(见)天来、龙来、鬼神来”推出见佛菩萨也是不合律吗?此外,您说:“谎说见佛菩萨,不局指梦中,属于大妄语,因为非常人可见,是过人法。”此判别的核心是在于“见佛菩萨是过人法”,因此谎说见佛菩萨等同于谎说自己得过人法,所以说谎说见佛菩萨属于大妄语,是这样吧?但是末学认为能见到佛菩萨不一定是有过人法,比如很多实例显示有人念佛或得到临终助念获得感应,见到阿弥陀佛,这些人并未得过人法,我们也不能说他们感应见到的不是阿弥陀佛吧?那么是否能说明“不一定要有过人法才能见到佛菩萨,一般人也可以见到”,可进一步推出谎说现实中见到佛菩萨属于小妄语,而非大妄语呢?

二、关于兽毛是否可用

看了您的辨析,末学明白了:用兽毛、乳、蜜等不违反戒律,但从严格修持慈悲心的角度来讲尽量不用为好。

读了您引用的道宣律师和弘一律师的相关论述,特别是《释门章服仪》说:“囚犊捋乳,劫蜂贼蜜。过之大者,无越蚕衣,比夫屠猎之量万计倍之。”心生怖畏。这意思是说用乳、蜜的过失也很深重吗?以前没有了解得这么深细,并未严格遮止食用牛奶和蜂蜜,现在觉得以后要尽量避免食用为好。那么,以前非重病缘食乳、蜜,应该忏悔(不是指作法忏,而是取相忏)吗?

又查到资料说,佛曾受猕猴供养“无蜂熟蜜”,或可作为参考。如道宣律师《四分律行事钞·四药受净篇》说:“然蜜味美重,凡圣常言:‘长贪坏行,勿先于此。’兼得必强力劫掠办之,自非极病,难用进口。故《僧祇》‘佛受猕猴无蜂熟蜜’等云云。”文中提到的《摩诃僧祇律》相关文说:“时有弥猴行见树中有无蜂熟蜜,来取世尊钵,诸比丘遮,佛言:‘莫遮,此无恶意。’弥猴便持钵取蜜奉献,世尊不受,须待水净。弥猴不解佛意,谓呼有虫,转看见钵边有流蜜,持到水边洗钵,水湔钵中持还奉佛,佛即受取。”(卷第二十九)

看了佛陀受无蜂熟蜜供养的公案,末学又联想到一点:对于养蜂人来讲,要把蜜蜂驱赶走来取得蜂蜜(如道宣律师说“劫蜂贼蜜”),是否又有犯盗畜生物之嫌?

另外还有一个疑问,是综合《戒律答疑讨论之三》的(一)和(二)产生的。

(一)中引用的《央掘魔罗经》和《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说明的意思,末学用自己的语言概括来讲是:受用牛皮做的革屣(皮鞋)有违慈悲,但不破戒;不受用是持戒比丘所应为。(二)中引用的经、律、论说明了佛陀开许比丘在寒雪国着革屣。这两者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不知能否这么理解:(依小乘戒来说)在患病(也包括“患寒”等)因缘下可以开许着革屣,并不犯戒,但这本身有违慈悲;在无因缘的情况下更不应着。

贤佳】一、关于说见佛菩萨是否属于大妄语

更完整一些的文,《四分律》说:“若比丘尼,不真实非己有,自称言‘我得上人法,我得禅得解脱,得三昧正受,得须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罗汉果,天来、龙来、鬼神来供养我’,此非比丘尼、非释种女。”(卷第二十八)《十诵律》说:“若比丘作是言:‘诸天来至我所,龙、夜叉、毗陀罗鬼、饿鬼、鸠槃茶鬼、毗舍遮鬼、罗剎鬼来至我所,彼问我答,我问彼答。’若是事不实者,比丘犯波罗夷。乃至:‘旋风土鬼来至我所。’若不实者,偷兰遮。”(卷第三)感应得见天神、龙、鬼尚且是大妄语,何况见更超胜的佛菩萨。念佛见佛,如同念佛三昧,由过人的修行而得,非常人所能,应是属于过人法。临终他人助念而见佛,属于临终特殊心理状况,并非临终者有特别修行,应不算过人法。

二、关于乳蜜

《释门章服仪》说:“囚犊捋乳,劫蜂贼蜜。过之大者,无越蚕衣,比夫屠猎之量万计倍之。”是指用“蚕衣”的过失大,引发杀生量大,胜过一般屠猎,不是指乳、蜜。从高标准菩萨行角度才说平常最好不用乳、蜜,用了也不犯戒。养蜂者“劫蜂贼蜜”有小过失,接受供养者不犯盗,只是有间接相关业。

三、关于革屣

律中开许着用革屣,不局限于寒雪国和生病,还有其他因缘也开许。如《四分律》说:“佛告守笼那:‘汝生来习乐,不串涉苦,听汝于寺内着一重革屣。’即白佛言:‘我舍五象王出家为道,或致人笑言:“守笼那舍五象王出家为道,贪一重革屣。”若世尊听诸比丘蓄者,我亦当蓄。”佛时默然可之,即以是因缘集比丘僧,为诸比丘随顺说法,无数方便称赞行头陀、少欲知足、乐出离者,告诸比丘:‘为护身、护衣、护卧具故,听在寺内着一重革屣。’”(卷第三十八)

有因缘着用革屣不犯戒而非悲,尽量不用为好,无因缘则更不应着用。

法师】经过这样一番讨论,末学对于大妄语、偷盗、食肉、使用动物身分制品这几个问题就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以后遇到相关境缘会更清楚怎么抉择,受益匪浅!

又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引用《释门章服仪》那句话“囚犊捋乳,劫蜂贼蜜。过之大者,无越蚕衣,比夫屠猎之量万计倍之”,之前没太读懂,经过讨论之后忽然就读懂了,由此也体会到讨论的意义。(我消文大概意思是:“……过失之大者,没有能超过用蚕衣的,这相比于一般的屠猎杀生数量来说,得以万倍来计算。”)

随后查阅《释门章服仪》相关文段原文,意思就更明白了。文说:“至于放火焚山,引水溉地,翻覆杀伤,残害逾甚,况复囚犊捋乳,劫蜂贼蜜,虫豸之封菜蔬,蝇蛹之依食器,薪水生灵,过于仓粟,草土含识,同聚成村,身口所经,实难无患。然则过之大者,无越蚕衣,观其养杀之仪,经称恶戒,比夫屠猎之量万计倍之。”从“至于放火焚山”至“万计倍之”,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前面说“放火焚山,引水溉地”,不是直接伤生,但已然会间接伤害到很多生灵;而“况复囚犊捋乳,劫蜂贼蜜”,“况复”,更进了一步,是直接侵扰动物,但还没有杀害;到后面说的情况罪过就更严重了——“然则过之大者,无越蚕衣”。

末学觉得讨论的这几个问题对居士的现实生活都有参考价值,对于有心学佛者,哪怕没有受五戒、菩萨戒等,都可以随顺行持,有利于培福养慧。如同西方国家一些动物保护倡议者不吃动物的肉(包括不食牛奶、蜂蜜等),不使用皮革制品等,他们未必信佛学佛,但他们这些做法是与佛教戒律相符顺的,虽非戒善,却也是很有意义并值得鼓励的世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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