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弟子写文打赏、稿酬及经忏收费的交流讨论

(20200821)

居士】佛弟子写佛法文章搞“赞赏”如法吗?应该怎么看待、对待?以下是我写的两篇,请指教:

《文章设置赞赏就是借佛敛财甚至诈骗?》(2019-06-20)

https://mp.weixin.qq.com/s/cE9f1X0zU1VHdUr5n3BCnw

(摘录){佛教徒使用赞赏功能既不违反平台规定,更不违反法律,说是敛财(即非正当手段获取财富)甚至诈骗就是闹笑话了。佛教徒通过合法、合规的手段,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文章创作,而且是以读者自愿原则获得读者对文章的“赠与款项”,这是天经地义的,与佛法哪里冲突了?如果这样违背佛法的话,那么佛教徒向佛教类的杂志投稿,按杂志的规定获得稿费就更是违背佛法了!而很多佛教杂志是有稿费的,这些佛教杂志的主办者往往就是寺院方,难道寺院作为三宝重地,连这么基本常识都不懂吗?寺院会犯这么明显的错误——带头引导四众佛弟子违背佛法?如果佛教杂志稿费不违背佛法,那么佛教文章赞赏功能更不可能违背佛法。}

《佛弟子文章设置赞赏是搞供养吗?》(2019-06-23)

https://mp.weixin.qq.com/s/8x6x3p9rlWSG4OBHWxczCw

(摘录){文章“赞赏”与“供养”的涵义有两点明显差异:1.文章赞赏的缘起与供养的缘起相反,赞赏的缘起是事物—— “文章内容”,而不是人——作者本身的身份,仅仅是因为文章内容不错,读者所以才赞赏。2.文章赞赏的性质是“鼓励”,鼓励是由上对下,或平辈之间的行为,而供养仅限由下对上。}

贤佳】居士可以开设“打赏”,僧人不宜,迹同卖法得财之邪命,且僧人个人本不应直接受蓄金钱。

如《四分律行事钞》说:“邪心者,谓贪心规利,邪命说法,以财自壅。”(卷中)

《四分律行事钞》说:“若至请家,施主令读经者,依语为之。主人口不言者,不须辄问,同类邪命。”(卷下)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说:“托善缘以兴教者,如坐禅、读诵、讲导开悟,必以正命居怀,制伏烦恼,此名善法。方希名利,邪命自居,相虽是善,反成贪毒,坏心障道勿过于此。是故大圣兴教防之。”(卷上)

《俱舍论》(世亲菩萨)说:“俗邪见难除,由恒执异见;道邪命难护,由资具属他。”(卷第十七)

居士】我认为这事还要看发心、看居心,心不正(比如贪财之心)的话,僧人就是如法接受供养也不如法。

您说“迹同卖法得财之邪命”,感觉判定有些过了,毕竟“赞赏”是读者自愿赠予的。另外,寺院杂志也给稿费,岂不是带头助长此歪风?另外,如果是“迹同卖法得财之邪命”,僧人不宜,居士应该也不宜才是。

“赞赏”实施的现状情形,“赞赏”者的心态是支持作者或/和供养师父(读者不一定有师父私人微信,往往把公众号文章“赞赏”当作供养)。

至于您说僧人本不应直接受蓄金钱,这话题就扩大了,很多祖师也捉钱,现在僧人普遍蓄钱。严格套戒律,僧人平时直接接受居士供养(比如微信红包供养)也不宜啊!我不懂这方面戒律,个人觉得也要考虑现实、考虑时代等因素。难道祖师就想捉钱吗?如果不是迫不得已或有开缘,祖师应该也不会捉钱吧?还有包括很多祖师在内的中国佛教出家人不乞食而生火造饭、耕种等等,恐怕不能简单判定违背戒律。总之,这一块,我不赞成“教条性”地套用戒律来批评他人(但我随喜赞叹“教条性”特立独行者要求自己,因为有表法示范意义)。

贤佳】虽然“打赏”是读者自愿赠予的,但如同街头卖艺由观众自愿给钱。在家人常规买卖得财是正命,出家人则是邪命,因为不合出家之道。如《大萨遮尼乾子所说经》说:“邪命众生者,所谓出家剃除须发,断诸资生,修无着行,着诸种种异相衣服,不护禁戒,起种种见,行诸异行种种方便,求诸利养非法活命,各各不能自法中住,如是名为邪命众生。”(卷第四)

现代寺院可由净人、居士办杂志(出家人可作指导,不经手财务),给在家人稿费无妨,不持金钱戒的僧人接受稿费是此僧人的问题。

祖师不得已捉蓄金钱,有惭愧心,有节制,不是无惭无愧,放恣捉蓄。僧人以持戒为本,能持尽量持,不应攀缘祖师不得已违戒之行(正见的祖师不会说自己不违戒)而理直气壮地不持戒,否则落入邪见,如东施效颦。更多辨析可参看《一些交流讨论(20190707)·(二十四)》(http://www.mzhy.org/20190707-02/)、《戒律答疑讨论之三十五·(二)(三)》(http://www.mzhy.org/20200816-08/)。

居士】街头卖艺之比喻很贴切,其实我也想过了,这也是我心里没有十足把握而向您请教的主因。在家人卖佛具只要不贪图暴利,也是可以的,“赞赏”(街头卖艺)应该就更可以。出家人不可以做买卖,街头卖艺比做买卖轻微,但至少也不合适。“赞赏”问题,行为上类同街头卖艺,但心地上可能还有不同(佛法中,心很重要,不可忽视)。卖艺目的就是为了得钱,“赞赏”不一定是或全是为了钱,有的出家人甚至可能就是以“赞赏”作为得供养的渠道而不是卖艺心态,因此评判此事也要看当事人和付款者发心和目的(很多付款者对出家人“赞赏”就是供养心态)。因此我现在看了您的指教后,对出家人搞“赞赏”不反对、不支持(以前态度是支持,还“赞赏”过,以后遇到我认可的还会继续以供养心态来“赞赏”),但仍然坚决反对把“赞赏”定性为借佛敛财(应该有这样情况的僧俗存在,但不可以全面打倒而如此定性)。说起来,如果出家人为贪图名闻利养而讲经说法,也是不如法的,但如果讲的是正法,至少对众生闻佛法层面来说,总比不弘法的“自了汉”僧人要好得多。末法时期,比较圆满的人和事太少了,无法苛求过严,没办法。

“现代寺院可由净人、居士办杂志(出家人可作指导,不经手财务)”,普遍是出家人指导的,甚至主办主体就是寺院,稿费模式肯定经过出家人同意甚至制定的,和出家人是否经手财务没多大关系,如果确实不如法,也不能以此来为寺院、为出家人推责。

多说一句,当今讲经说法的出家人太少了,这也是为什么我不反对出家人原创“赞赏”的重要原因。这是我个人综合考虑的抉择吧。只要认为整体上对佛教、对众生利大于弊,就妥协了。就像有的讲经说法的法师瑕疵也不少,只要没有太大、太明显问题,我就不去批判,否则就把一部分信众赶到邪师那里去了。

贤佳】弘法正见为首,其他相对次要,标准不同,随人取舍,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吧。

寺院办杂志付稿酬,例同寺院雇工付酬,应是可以。如《四分律行事钞》说:“《十诵》,客作人雇得全日,卒遇难缘不得如契者,佛令量工与之。……又须准佛语量其功劳、看其勤堕,虽复役经半日而工敌全天者,亦与本价;必堕者亦减。”(卷中)

居士】杂志稿酬不存在雇佣关系,连兼职都不算,与雇工薪酬不能同,后者就是打工做买卖(雇工薪酬本身就是出卖劳动力获得报酬,稿酬也有出卖劳动力的嫌疑,但毕竟没有雇佣关系)。如果同,那出家人就更不可以得稿酬了,出家人不能打工做买卖的,出家人就算全职从事本寺院的杂志运营,也不应该得报酬,应该和大众僧一样得单资,就像在寺院烧火僧不应该额外得报酬一样。我文章认为稿费比“赞赏”性质更“严重”,如果出家人搞“赞赏”不如法,那得稿费更不如法。“赞赏”是自愿,得财没有保障而且可能为0,而稿费是事先设定好的,算半强制性,你投稿就默认了得稿酬,除非声明不要。出家人稿费问题挺复杂,感觉可能真的不如法,如果改叫“供养费”(对在家人仍叫稿费)之类的可能更好,或者对出家人干脆取消。民国时期佛教杂志不知道有没有稿费,比如高鹤年曾经把印祖文章投稿佛教杂志,应该也没有稿费吧?如有,他应该会转交给印祖的。

突然想到经忏佛事,普遍不是免费的,大都还明码标价,这事性质与稿费、“赞赏”比起来,要严重得多,大家都习以为常了,也没见几个佛教徒指责是借佛敛财,他们回过头指责“赞赏”是借佛敛财何以服人?

最大的感慨是:佛门一些事,比如捉蓄金钱、经忏收费、稿费等事,大众看起来习以为常,想当然自以为如法的事,未必真的如法。末法时期,虽然大环境不可能做到整体理想化如法,但作为个人或小团体(比如自己住持的寺院或主导的居士组织)也应该尽力做到,尤其是作为如来亲子出家人应该带头示范,至少可以延缓法坏的程度和速度。

贤佳】寺院办杂志给他人稿酬,与僧人写文拿稿酬是不一样的,如同寺院雇工付酬与僧人受雇得酬是不一样的。寺院给他人稿酬不违戒律,居士拿稿酬也不违戒律,僧人直接拿稿酬违戒。

明码标价作经忏,如同买卖,迹同邪命,易引人讥嫌。但居士供养,僧众适当说偈、咒愿,是戒律允许乃至要求的。

如《四分律》说:“时有比丘,食已默然而去,彼檀越不知食好不好、食为足不足,诸居士皆讥嫌:‘诸外道人皆称叹布施,赞美檀越,而沙门释子食已默然而去,令我等不知食好不好、足不足。’诸比丘白佛,佛言:‘不应食已默然而去,应为檀越说达嚫,乃至为说一偈:若为利故施,此利必当得;若为乐故施,后必得快乐。’世尊即言‘应说达嚫’,时人人皆说,遂便闹乱,佛言:‘不应人人乱说,应令上座说。若上座不能说,应语能者说。若上座不语,突吉罗(注:小罪)。若上座语而不说者,亦突吉罗。’彼说达嚫时,余者皆去彼安坐,或在静处坐,或在覆处坐,或共女人在无有知男子处说法,过五六语媟嬻,时人皆嫌责,语诸比丘,白佛,佛言:‘达嚫时余比丘不应去,应留上座,四人相待,余者听去。若为佛法僧事,若病比丘事,应白令知然后去,若语余比丘去。若檀越欲闻说布施,应称叹布施;若欲闻说檀越法,应为赞叹檀越法;若欲闻说天,应为赞叹天;若欲闻说过去父祖,应为赞叹过去父祖。应为檀越赞叹布施、赞叹檀越、赞叹佛法僧。为诸比丘说食上法,诸比丘应随顺。若不随顺,如法治。’”(卷第四十九)

《五分律》说:“诸比丘食竟,默然而去,诸白衣讥呵言:‘诸余外道食人食竟,皆咒愿而去。沙门释子默然无言,施主不知悦意以不。’佛言:‘上座应咒愿已去。’诸比丘去,不待上座,佛言:‘听上座八人相待,余人随意。’”(卷第二十七)

南传律藏《犍度·仪法犍度》说:“尔时,诸比丘于食堂不随喜〔示谢〕,众人忿怒、非难:‘为何沙门释子于食堂不随喜〔示谢〕耶?’诸比丘闻彼众人之……非难。时,彼诸比丘以此事白世尊。时,世尊以是因缘,于此时机,说法而告诸比丘曰:‘诸比丘!许于食堂随喜〔示谢〕。’”(卷第十八)

所以居士给供养,僧人给诵经、咒愿回向等,不算违律。但孜孜于此,专门招揽,便成卖法,同于邪命。如《四分律行事钞》说:“若至请家,施主令读经者,依语为之。主人口不言者,不须辄问,同类邪命。”(卷下)

信众有祈福、超度的需要,寺院随缘给做,接收信众的供养,可不算违律,但不要专门招揽、刻求钱财,且由净人或居士或未受戒的沙弥经手钱财,就相对清净。

以下经典所说邪命情况供了解参考:

《四分律》说:“如余沙门、婆罗门食他信施,无数方便但作谀谄美辞,现相毁訾,以利求利,舍如是邪命谀谄。”(卷第五十三)

《摩诃僧祇律》说:“恶邪命者,身曲、口曲、心曲,现亲爱希望供养,是名恶邪命。”(卷第二十五)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说:“〖钞〗破正命者,谓非法乞求,邪意活命,则有五种、四种。言五邪者:一谓为求利养,改常威仪,诈现异相;二谓说己功德;三者高声现威;四者说己所得利养,激动令施;五者为求利故,强占他吉凶。言四邪者:一,方邪者,通使四方为求衣食;二,仰邪者,谓上观星象盈虚之相;三者下邪,即耕田种殖种种下业;四者四维口食,习小小咒术以邀利活命。此《智论》解也。律中,非法说法、法说非法。〖记〗邪意者,专为求利,致使身口变现无穷,且据喜为,何止四五。释邪命中,初引《智论》释。前五人所常行,实德未免。后四治生活业,贱劣所为。辨相历然,无劳曲解,剖文长说,未是精穷。省己离邪,方名善达。五中,初是身恶,余皆口恶。四邪中,前三是身,后一即口。准论,四皆名口者,并谓求口食故。盈虚谓日月亏盈、星辰缠度。四维者,喻不正也。次引律释,即盗戒中贼心取物,倒乱说法,妄悦求财,即是邪命,故此引之。……托善缘以兴教者,如坐禅、读诵、讲导开悟,必以正命居怀,制伏烦恼,此名善法。方希名利,邪命自居,相虽是善,反成贪毒,坏心障道勿过于此。是故大圣兴教防之。”(卷上)

《解脱道论》(阿罗汉优波底沙)说:“问:云何名清净戒?答:谓不犯邪命。云何邪命?懈怠、谄曲、示相,以瞋骂示相,以施望施。云何懈怠?懈怠有三处:思计欲得,恶他四事,假肃威仪普自称说。若比丘心怀恶欲,贪乐财利,让胜衣食,趣求粗弊,如不欲得,有若愍他,如此四事,此谓缘计懈怠。若有比丘,恶欲贪利,诈现威仪‘我入禅定’,要引供施读诵经典,此谓威仪懈怠。若有比丘,贪欲谄诳,向人有言:‘我得圣法,栖止闲寂,有若禅习,所说深微。’示过人相,贪利向己,广自宣扬,是谓懈怠。谄曲者,如其心念,虚相推举,善言称赞,贩弄好恶,为调要利,排谐相悦,引利自向,此谓谄曲。云何示相?依有利者而为说法,要利为己,心不能普,此谓示相。瞋骂示相者,或骂他令畏,或空相毁薄,或加打触,怖人要利,此谓嗔骂示相。云何以施望施者?好为轻施,辄要厚答,此谓以施望施。以是诸恶,谓为邪命。复有邪命,或施杖竹,或施花叶果实,或施杨枝澡浴,或占相梦悟、观察星宿、善解禽兽音声等业,推步吉凶,恶言离散,烧花事火,商旅贩卖,将领军众,蓄锐兵刃。如是种种,此谓邪命。若不犯者,名清净戒。”(卷第一)

《十住毗婆沙论》(龙树菩萨)说:“谄名心不端直,诳名五邪命法。一名矫异,二名自亲,三名激动,四名抑扬,五名因利求利。矫异者,有人贪求利养故,若作阿练若、着纳衣,若常乞食,若一坐食,若常坐,若中后不饮浆,受如是等头陀行,作是念:‘他作是行,得供养恭敬。我作是行,或亦得之。’为利养故,改易威仪,名为矫异。自亲者,有人贪利养故,诣檀越家语言:‘如我父母、兄弟、姊妹、亲戚无异,若有所须,我能相与;欲有所作,我能为作。我不计远近,能来问讯。我住此者,正相为耳。’为求供养,贪着檀越,能以口辞牵引人心,如是等名为自亲。激动者,有人不计贪罪,欲得财物,作得物相,如是言:是钵好,若衣好,若户钩好,若尼师檀好,‘若我得者,则能受用’。又言:‘随意能施,此人难得。’又至檀越家作是言:‘汝家羹饭、饼肉香美,衣服复好,常供养我,我以亲旧必当见与。’如是示现贪相,是名激动抑扬者。有人贪利养故,语檀越言:‘汝极悭惜,尚不能与父母、兄弟、姊妹、妻子、亲戚,谁能得汝物者?’檀越愧耻,俯仰施与。又至余家作是言:‘汝有福德,受人身不空,阿罗汉常入出汝家,汝与坐起语言。’作是念想:‘檀越或生是心:“更无余人入出我家,必谓我是。”’名为抑扬。因利求利者,有人以衣若钵、僧伽梨、若尼师檀等资生之物,持示人言:‘若王、王等及余贵人与我是物。’作是念:‘檀越或能生心:“彼诸王贵人尚能供养,况我不与是人?”’因以此利更求余利,故名因利求利。是故应当远离如此谄伪”(卷第二)

《成实论》(诃梨跋摩)说:“问曰:正命、邪命不离身口业,何故别说?答曰:邪命,出家人所难断,是故别说。邪命者,以谄诳等五法能得利养,故曰邪命。取要言之,诸出家人所不应作资生之业,谓王使、贩卖、活病等业,及所不应取众生、钱谷等,若取皆名邪命。又比尼所制,以此自活皆名邪命。如经中说:优婆塞不应五种贩卖。问曰:何以济命?答曰:如法乞求以此活命,不应邪命。所以者何?以心不净,毁坏善法,不任修道故。又行道者应作是念:入佛法中为行道故,不为活命,是故乐善法者应行净命。又比丘应住比丘法中,若行邪命,非比丘法。”(卷第十)

《舍利弗阿毗昙论》说:“云何舍邪命、行正命?云何邪命?若沙门、婆罗门邪命自活,谓谀谄诈称、占相吉凶、为他使命、现相激动、以利求利,以此非法得衣钵、医药、卧具所须、受用食啖,以此系染贪着,陵蔑他人,堪忍非法,不见过患,不知出世。若比丘离如是等邪命,如法得衣钵、医药、卧具所须、受用食啖,不以此系染贪着,不陵蔑他人,不堪忍非法,深见过患,知出世,是谓断邪命、行正命。”(卷第十四)

居士】稿酬问题我没有误会,我的意思和您差不多,但我还有一层意思:如果僧人得稿酬违戒(您上一封邮件说僧人违戒,主旨应该不是指违捉金钱戒吧),那么寺院杂志方也有责任,甚至也违戒(不包括居士稿酬,说的是指僧人稿酬),稿酬事宜毕竟是杂志设定的。

佛事的金钱问题,以前和包括出家人在内的群友讨论过,也是说寺院对外叫“供养金”比较好,不要叫成报酬性质。

引经据典,我很受益,惊叹:出家人持戒真难啊!戒律博大精深啊!佛真是厉害啊!这些牵涉到心理层面的东西都细致入微制戒堵住,比心理学家高得太多了。

贤佳】寺院办杂志,并非对僧人征稿,居士投稿给稿费是正当的。僧人投稿可不要稿费,要稿费者自违戒,寺院由居士经手财物则寺方不算违戒。当然,寺院修道弘法,不一定要付稿酬而办杂志,不办更清净。

律典说“戒如海无涯,如宝求无厌”,世宝多引害,戒宝净可依。

居士】“寺院办杂志,并非对僧人征稿”——是对包括僧人在内的僧俗四众征稿啊。

“僧人投稿可不要稿费,要稿费者自违戒”——嗯,我想说的是,始作俑者是寺院,寺院不可能无责。

“寺院由居士经手财物则寺方不算违戒”——寺院制定给僧人稿费也不违戒?

贤佳】寺院没有制定给僧人稿费,寺院只是制定给投稿者稿费,也没强制要投稿者接受稿费。僧人投稿接受稿费,主要责任在僧人,寺院有责任,但责任轻微。如果寺院办杂志规定不接受僧人投稿,或不给僧人稿酬,那就清净些。不办杂志更清净。

居士】这事我还是保留意见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