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传律典解义讨论

南北传律典解义讨论

(20210909)

(一)

法师】我们汉传的戒律传承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中断了,在传承上被质疑,法师您怎么看?

贤佳】汉传戒律传承可参看:

《论汉传戒律的振兴》

https://www.zhengxinfofa.cn/3723.html

《论破邪显正、扶树律制》

https://www.zhengxinfofa.cn/3862.html

法师】祖师大德的做法末学不敢怀疑,只是这么多争议,各执己见,谁也说不服谁,根本不利于佛教发展。都是佛弟子,为什么不抛开门户之见从南传僧团传承清楚的地方增戒呢?我意思是抛开门户之见传承比丘戒。

贤佳】南传僧团允许汉传比丘增戒吗?我听说南传僧团根本不认可汉传比丘戒、比丘尼戒,去南传的比丘要重新受南传戒,即使自己私下不舍比丘戒,原先的比丘戒腊也不会得到认可,所以不是增戒,因为增戒应是不失先前戒腊的,更不用说持行要求的不同。另外,南传传戒用巴利语,汉人受戒者多不懂巴利语,严格来说是不得戒的。另一方面,南传允许居士、沙弥破重戒者受比丘戒,其实是不得戒的,这种人不知有多少,而他们再传戒,按南传戒律也是不成的。可参看:

《关于佛经翻译和巴利语的交流讨论》

https://www.zhengxinfofa.cn/3053.html

《关于佛经翻译和巴利语的交流讨论之二》

https://www.zhengxinfofa.cn/3087.html

《戒律答疑讨论之四十六·(四)》

https://www.zhengxinfofa.cn/2165.html

《南北传关于居士五戒的讨论》

https://www.zhengxinfofa.cn/4265.html

法师】想给您发南传律藏,但手机发不了外部存储卡里的内容,只认手机存储卡,只能给您发截图了。据我了解,南传戒律要求很严格,受戒成沙马内勒(注:沙弥)后的戒体很容易失去,所以要重受,有些戒破了是不能再出家了。

(附图内容摘录){假如沙马内勒诽谤佛法僧三宝,或者执持诸如有灵魂存在、人死之后什么都没有、没有三世因果等邪见时,其亲教师、老师等都有义务要阻止他,劝他舍弃这些邪执。若他肯承认错误、放弃邪执,在对他进行处罚之后令他忏悔过失即可。假如他仍然坚持错误,顽愚不化,则应以形相灭摈而勒令其还俗。

假如沙马内勒被贪欲所击败而发生性行为,过后他还是可以成为在家居士的。如果他想要出家的话也可以成为沙马内勒,甚至还可以达上成为比库。但是,假如沙马内勒以暴力等方式奸污清净比库尼,日后他既不能出家成为沙马内勒,也不能达上成为比库。}

贤佳】您发的不是南传律藏,南传律藏没有这种说法。可看南传律藏: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N01/N01n0001_001.xml

您发的内容书名是什么?谁编写的?

法师】附件请收。我想办法另存手机存储卡里了。

贤佳】《教海觉舟——上座部出家律仪要略》是月无垢大长老的著作,不是南传律藏。您可咨询南传通晓戒律者,他那关于沙弥破四重戒能再受戒的说法,源头出自哪里?凭什么那么说?

法师】您说的是律藏出处,那我就不知道了。我的存储卡倒是有律藏,我还没看,估计还有很多没翻译过来。

贤佳】我通阅了南传律藏,没见有《教海觉舟》那个说法。那个说法是错解臆说,违背经律教义。可参看《南北传关于居士五戒的讨论》(https://www.zhengxinfofa.cn/4265.html)中所引经律。

法师】我就最后一次说了:要这样说的话,根本就吵不完,南传也会说根据巴利经典没这个、没那个什么什么的,我们也没法接受,对谁都没好处,无论是佛教发展,还是佛弟子,无所适从,也很无奈。

贤佳】您可浏览《南北传关于居士五戒的讨论》(https://www.zhengxinfofa.cn/4265.html),引据了众多巴利经律。是理解巴利经律的问题。汉传有人错解汉传经律,南传也一样有人错解巴利经律。应依法不依人。

您可将《南北传关于居士五戒的讨论》(https://www.zhengxinfofa.cn/4265.html)请教南传通晓巴利经律者,看能否引据巴利经律辨驳。

法师】见附件{《沙马内勒学处》(玛欣德比库2007年)}。

贤佳】污尼则不能再出家,这个没有异议,北传戒律也都这么说。异议在于破四重戒是否可出家、受戒。

《沙马内勒学处》所给律典文据没有说破重戒者可以再出家。唯一相关律典文据是:“诸比库,我允许灭摈具足十支的沙马内勒:杀生,不与取,非梵行,虚妄语,饮酒,谤佛,谤法,谤僧,邪见,污比库尼。诸比库,我允许灭摈具足此十支的沙马内勒。”

这里存在解义问题。饮酒在比丘戒中是轻戒,违犯时不失戒体,不应灭摈,不应该沙弥犯此条戒反而失戒体而应灭摈,结罪处罚比比丘还严厉,不合理。谤佛、谤法、谤僧、邪见,也如此。前面“杀生、不与取、非梵行、虚妄语”,也未说明轻重。如杀生可能是杀动物,在比丘戒中也只是轻戒,不失戒体。

所以合理的解释是:沙弥犯这十条中任何一条,可以灭摈,其中污尼应作“形相灭摈”(彻底灭摈),其他九条轻罪应作“处罚灭摈”(驱摈)。若破四根本重戒(包括污尼),则应“形相灭摈”,不能再出家受戒。这样理解则不违背其他众多经律教义,否则有违。可再参看《南北传关于居士五戒的讨论》(https://www.zhengxinfofa.cn/4265.html)。

法师】法师仔细看附件里的标注,我没理解错的话,那一大段引自律藏第三册大品义注。凡例那部分看仔细,宋体均引自巴利三藏。

贤佳】“义注”,即是南传律师对律文的注解,不是原本律藏佛语。看南传律藏《犍度·大品》(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N03/N03n0002_001.xml),确实没有您所引述那些文的,包括“诸比库,我允许灭摈具足十支的沙马内勒:杀生,不与取,非梵行,虚妄语,饮酒,谤佛,谤法,谤僧,邪见,污比库尼。诸比库,我允许灭摈具足此十支的沙马内勒”也没有。

北传《善见律毗婆沙》(简称《善见论》)有这个内容,但是是律师语,不是佛语。如《善见律毗婆沙》说:“法师问曰:‘云何得度罗睺罗?’答曰:‘……沙弥有十恶,应灭摈。何者为十?杀、盗、淫、欺、饮酒,毁佛、法、僧,邪见,坏比丘尼,是名十恶法。唯坏比丘尼净行永摈不得出家,余九戒若能改悔、不更作,得出家。此十三难人,为人作师,受具足戒,亦不得戒。’”(卷第十七)(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4/T24n1462_017.xml#pT24p0792a1512

《四分律名义标释》(〔明〕弘赞律师)说:“《善见论》云:‘沙弥有十恶,应灭摈。何者为十?杀、盗、淫、欺、饮酒,毁佛、法、僧,邪见,坏比丘尼,是名十恶法。唯坏比丘尼净行永摈不得出家,余九戒若能改悔、不更作,得出家。’此是论意,非律正文。律制四弃,若犯其一,即须灭摈。饮酒、邪见、诽毁三宝,听令改悔,断其后作。未见有毁破重戒还复重收之文也。”(卷第十五)(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44/X44n0744_015.xml#pX44p0520c1301

《善见律毗婆沙》是南传律藏的注解书,南传巴利文版已失传了吧?在南传大藏经中没有存录,相关著作只有一部觉音尊者写的《一切善见律注序》(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N70/N70n0036_001.xml)。

您所提供的《沙马内勒学处》将这段文作为佛语形式给出,可能是讹误。

注:北传说“灭摈”指永久还俗,不是暂时赶出的驱摈。《善见律毗婆沙》所说“灭摈”概念包含三种内涵,如《沙马内勒学处》说:“律藏的义注《普端严》解释说:‘这里有三种灭摈:共住灭摈、形相灭摈和处罚灭摈。其中,对不见罪等而被举,名为共住灭摈。“应灭摈污行者,你们灭摈慈比库尼!”这名为形相灭摈。“贤友沙马内勒,从今以后你不能声称跋格瓦为导师。”这名为处罚灭摈。’”这不同于其他北传律典所说“灭摈”概念内涵(专指永久还俗),可见是文同义异,其实与原本律藏文义没有实质冲突。

(二)

贤佳】(20210906)附件文稿《南北传律典解义讨论》(如上)请您拨冗看是否有偏差问题。

觅寂尊者】(20210907)看到你们的讨论文,法师似乎没有有系统地学习过你们北传佛教传统的戒律。

觅寂1990年以居士身分就读佛学院,期间在1992年于台湾戒律道场──正觉精舍出家并受具足戒。觅寂在沙弥时期学习沙弥戒和菩萨戒;受具足戒后努力学习比丘戒,阅读《律藏》,在1995年前往缅甸帕奥禅林受南传比丘戒前,已经阅读过《四分律藏》和元亨寺版《南传律藏》。

觅寂之所以会这么说,是因为根据北传佛教传统,学习戒律,并不仅限于各部律藏,而且会学习《毗尼母论》《萨婆多论》《善见律》等各种律典。

南传佛教的传统也是如此,我们比丘学习戒律,并不仅限于巴利律藏,而且也必须学习各种律注和复注的解释。对于无法阅读巴利原文的你们来说,当然不知出处,也不知所云为何,及其重要性。

汉译《善见律毗婆沙》虽然是巴利律藏注的中译,但它不仅是节译(全文完整翻为古文大约60卷吧!),而且错误很多,多年前觅寂曾计划翻为中文,但后来因忙于编译《佛陀传》而中止规划。

无论《教海觉舟》《沙马内勒学处》或觅寂编译的《在家居士学处》和《护僧须知》,都是根据巴利律藏、律注和复注来解释的。

帕奥禅师讲述的《菩提资粮》:

{问2-7:修行四界分别观之后才能分析名色法,这是出自什么经、论的记载?

答2-7:在许多部经及它们的注释里都提到这一点,例如《中部Majjhima Nikāya》的《大牧牛者经 Mahāgopālaka Sutta》及《相应部 Saṁyutta Nikāya》的《不遍知经 Aparijanana Sutta》。至于色业处的修法,简略的修法出自《大念处经 Mahāsatipaṭṭhāna Sutta》,详尽的修法出自《中部 Majjhima Nikāya》的《大象迹经 Mahāhatthipadopama Sutta》、《大教诫罗候罗经 Mahārahulovāda Sutta》、《界分别经 Dhātuvibhaṅaga Sutta 》,以及《阿毗达摩论藏 Abhidhamma Piṭaka》里《分别论 Vibhaṅga》的《界分别 Dhātuvibhaṅga》。

…………

明显地可以看出缘起的教法并不是想像,批评觉音论师说他造成混淆是不对的。我们应当以至诚恭敬的心来看待这些注释,因为它们是佛陀及许多大阿罗汉遗留下来的教导。}(编者注:两千多字长文,与戒律无关,权且节略,部分内容可见http://www.fjdh.cn/fjask/2011/09/090956176086.html

老实说,觅寂没兴趣与你们讨论这些是非,毫无意义。学习戒律应该少批判(由于识薄见浅,容易造毁谤恶业),多实践。

贤佳】感谢提示!我系统研阅过北传传统律典,如“四律五论”、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南山律典等都阅读过。

您说“觅寂没兴趣与你们讨论这些是非,毫无意义”,您说我“非”,却又拒绝讨论,有什么意义呢?

您说“学习戒律应该少批判(由于识薄见浅,容易造毁谤恶业),多实践”,如果错解戒律,以非律为律,以律为非律,以轻为重,以重为轻等,“多实践”下去岂非可能南辕北辙?

另外,您长文引述帕奥禅师讲述的《菩提资粮》,是想说明什么呢?是要以最后一段话(“很明显地可以看出缘起的教法并不是想像,批评觉音论师说他造成混淆是不对的。我们应当以至诚恭敬的心来看待这些注释,因为它们是佛陀及许多大阿罗汉遗留下来的教导”)来影射巴利律注和复注都是正确无误的吗?对觉音论师、帕奥禅师,对巴利律注和复注,绝对不能质疑吗?对《教海觉舟》《沙马内勒学处》以及您编译的《在家居士学处》《护僧须知》,也都不能有任何质疑吗?

我已经起疑,并引据作了辨析,您能具体指明我辨析内容的偏差、错误吗?还望稍明确指教!

(20210908)请教一个具体的小问题,还请不吝指教:您说“汉译《善见律毗婆沙》虽然是巴利律藏注的中译,但它不仅是节译,而且错误很多”,您可举出一例错误吗?

觅寂尊者】(1)《善见律毗婆沙论》:“世尊涅槃已一百岁时,毗舍离跋阇子比丘,毗舍离中十非法起。何谓为十?一者盐净;二者二指净;三者聚落间净;四者住处净;五者随意净;六者久住净;七者生和合净;八者水净;九者不益缕尼师坛净;十者金银净。此是十非法,于毗舍离现此十非法。”

毗舍离的跋耆子比丘们在毗舍离城主张(dīpenti,阐明)十事,即:角盐净是允许的,两指净是允许的,聚落间净是允许的,住处净是允许的,同意净是允许的。所习净是允许的,未搅拌净是允许的,饮佳楼奇是允许的,无缘坐具是允许的,金银是允许的。

坐在一边的耶舍卡勘达卡子尊者问离婆多尊者如此说:“尊者,角盐净是允许的吗?”

离婆多尊者问说:“贤友,什么是角盐净?”

耶舍尊者回答说:“尊者,允许把盐存放在角器里,想说‘没有盐的时候我将食用’吗?”

离婆多尊者回答说:“不允许的,贤友。”

耶舍尊者问说:“尊者,两指净是允许的吗?”

离婆多尊者问说:“贤友,什么是两指净?”

耶舍尊者回答说:“尊者,允许过了日中之影两指非时而食吗?”

离婆多尊者回答说:“不允许的,贤友。”

耶舍尊者问说:“尊者,聚落间净是允许的吗?”

离婆多尊者问说:“贤友,什么是聚落间净?”

耶舍尊者回答说:“尊者,允许已食满足的比丘,想说‘现在我将前往聚落间’食用非残余的食物吗?”

离婆多尊者回答说:“不允许的,贤友。”

耶舍尊者问说:“尊者,住处净是允许的吗?”

离婆多尊者问说:“贤友,什么是住处净?”

耶舍尊者回答说:“尊者,允许同一个界的众多住处各别举行布萨吗?”

离婆多尊者回答说:“不允许的,贤友。”

耶舍尊者问说:“尊者,同意净是允许的吗?”

离婆多尊者问说:“贤友,什么是同意净?”

耶舍尊者回答说:“尊者,允许别众举行僧团羯磨,想说‘我们将使前来的比丘们同意’吗?”

离婆多尊者回答说:“不允许的,贤友。”

耶舍尊者问说:“尊者,所习净是允许的吗?”

离婆多尊者问说:“贤友,什么是所习净?”

耶舍尊者回答说:“尊者,允许照着‘这是我的戒师所习行的,这是我的戒师所习行的’来行吗?”

离婆多尊者回答说:“贤友,所习净有些是允许的,有些是不允许的。”

耶舍尊者问说:“尊者,未搅拌净是允许的吗?”

离婆多尊者问说:“贤友,什么是未搅拌净?”

耶舍尊者回答说:“尊者,允许已食满足的比丘饮用非残余的已经失去乳的状态但还未达凝乳(dadhi,酪)状态的乳吗?”

离婆多尊者回答说:“不允许的,贤友。”

耶舍尊者问说:“尊者,饮佳楼奇是允许的吗?”

离婆多尊者问说:“贤友,什么是佳楼奇?”

耶舍尊者回答说:“尊者,允许饮未酿熟、未成酒状态的酒吗?”

离婆多尊者回答说:“不允许的,贤友。”

耶舍尊者问说:“尊者,无缘坐具是允许的吗?”

离婆多尊者回答说:“不允许的,贤友。”

耶舍尊者问说:“尊者,金银是允许的吗?”

离婆多尊者回答说:“不允许的,贤友。”

耶舍尊者说:“尊者,毗舍离的跋耆子比丘们在毗舍离城主张(dīpenti,阐明)这十事。尊者,在非法兴盛而正法衰微,非律兴盛而律衰微之前,在主张非法者强而主张正法者弱,在主张非律者强而主张律者弱之前,我们应当来参与此诤事!”

离婆多尊者回答耶舍卡勘达卡子尊者说:“好的,贤友。”

(2)如:《善见律毗婆沙论》:“佛受毗兰若婆罗门前夏三月。”

→→接受毗兰若婆罗门三个月雨安居的邀请

Evaṃ attānaṃ niyyātetvā bhagavantaṃ saparisaṃ upaṭṭhātukāmo āha – “adhivāsetu ca me bhavaṃ gotamo verañjāyaṃ vassāvāsaṃ saddhiṃ bhikkhusaṅghenā”ti. Kiṃ vuttaṃ hoti – upāsakañca maṃ bhavaṃ gotamo dhāretu, adhivāsetu ca me verañjāyaṃ vassāvāsaṃ, tayo māse verañjaṃ upanissāya mama anuggahatthaṃ vāsaṃ sampaṭicchatūti. Adhivāsesi bhagavā tuṇhībhāvenāti athassa vacanaṃ sutvā bhagavā kāyaṅgaṃ vā vācaṅgaṃ vā acopetvā abbhantareyeva khantiṃ cāretvā tuṇhībhāvena adhivāsesi; brāhmaṇassa anuggahatthaṃ manasāva sampaṭicchīti vuttaṃ hoti.

(3)《善见律毗婆沙论》:“住夏四月。”

→→雨季四个月

Uttarāpathavāsikā uttarāpathato vā āgatattā evaṃ laddhavohārā assavāṇijā uttarāpathe assānaṃ uṭṭhānaṭṭhāne pañca assasatāni gahetvā diguṇaṃ tiguṇaṃ lābhaṃ patthayamānā desantaraṃ gacchantā tehi attano vikkāyikabhaṇḍabhūtehi pañcamattehi assasatehi verañjaṃ vassāvāsaṃ upagatā honti. Kasmā? Na hi sakkā tasmiṃ dese vassike cattāro māse addhānaṃ paṭipajjituṃ. Upagacchantā ca bahinagare udakena anajjhottharaṇīye ṭhāne attano ca vāsāgārāni assānañca mandiraṃ kārāpetvā vatiyā parikkhipiṃsu. Tāni tesaṃ vasanaṭṭhānāni “assamaṇḍalikāyo”ti paññāyiṃsu.

(4)《善见律毗婆沙论》:“善来比丘者,有白衣来诣佛所,欲求出家。如来即观其根,因缘具足,应可度者,便唤言:‘善来比丘!’须发自堕而成比丘。唤者如来于纳衣里出右手,手黄金色,以梵音声唤:‘善来!可修梵行,令尽苦源。’佛语未竟,便成比丘,得具足戒。三衣及瓦钵贯着左肩上,钵色如青郁波罗花,袈裟鲜明如赤莲花;针、线、斧子、漉水囊,皆悉备具。此八种物是出家人之所常用,自然而有,威仪具足。世尊即为和尚,亦是戒师。来至佛所,头顶礼足,退坐一面。”

觅寂《佛陀略传》的脚注,未全译:

“来吧比丘(ehi-bhikkhu)”:古译为善来比丘,是以佛陀说出“来吧!比丘”之语而得具足戒成为比丘,这是佛陀时代部分比丘加入僧团的方式。当佛陀见到具有成为“来吧比丘”亲依止缘的人时,从染色的粪扫衣中伸出金色的右手,以梵音向此人说:“来吧,比丘,行梵行以正尽苦边!”就在佛陀说出话语的同时,那人的在家相即消失,圆顶并身着袈裟,现出家相,出家并得具足戒。三衣中,一件下衣下着,一件上衣披着,一件双层袈裟置于右肩上;左肩背着青莲花色的陶钵。此三衣和钵,以及小刀(vāsi,削齿木等用途)、针、腰带、滤水布,这八种神变所成适合比丘的必需品即佩在身上,犹如六十个戒龄的长老般,威仪具足。 VinA.i, p.205; SārṬ.ii, p.51.

(5)《善见律毗婆沙论》:“沙弥有十恶,应灭摈。何者为十?杀、盗、淫、欺、饮酒,毁佛、法、僧,邪见,坏比丘尼,是名十恶法。唯坏比丘尼净行永摈不得出家,余九戒若能改悔,不更作,得出家。此十三难人,为人作师,受具足戒,亦不得戒。教授师,若自羯磨,若他羯磨。出家有三种偷:一者偷形;二者偷和合;三者亦偷形亦偷和合。云何偷形?无师自出家,不依比丘腊,不依次第受礼,不入僧法事,一切利养不受,是名偷形。云何偷和合?有师出家受十戒,未受具足戒,往他方或言十腊,或言二十腊,次第受人礼,入僧布萨及一切羯磨,依次第受人信施,是名偷和合。云何亦偷形亦偷和合?无师自出家,依次第受腊,入一切羯磨,受人信施礼拜,是名偷形亦偷和合。偷形者,不经法事,不受信施,不受礼拜,若欲更出家受具足戒,得。若有避难出家、饥俭出家,不入一切法事,过难、过饥俭已,若欲出家受具足戒,得。若比丘实一腊,妄言二腊,依二腊次受利养,计钱犯重。若比丘水中脱衣洗浴,自言裸形好,若欲往外道处,步步突吉罗。中路悔还,忏悔突吉罗,得住。若往外道处闻外道说法,不入其意悔还,忏悔突吉罗,得住。若入外道闻说法,心便好乐,受外道法,下至拔一发,患痛悔还,应灭摈,不得更出家。”

佛陀在《律藏》制定:“诸比丘,我允许灭摈具足十支的沙弥:杀生,不与取,非梵行,妄语,饮酒,谤佛,谤法,谤僧,邪见,淫污比丘尼。诸比丘,我允许灭摈具足此十支的沙弥。[1]”

“这里的‘灭摈’,是指在解释‘堪搭卡学处(kaṇṭakasikkhāpada)’所说三种灭摈中形相灭摈(liṅganāsana)的意思[2]。

“因此,即使才造作杀生等一项者,也应以形相灭摈来灭摈他。对于杀生等,比丘有不同的罪,但沙弥并非如此。沙弥即使只是杀死蚂蚁、红蚂蚁,或弄破鱼卵(maṅguraṇḍaka),也足以构成应灭摈。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皈依、所求取的戒师和所居住的住处都失效,他不得受用僧团的所得。他所剩下的也只是出家的外形而已。如果他还屡犯过失,对未来也不住于守护,应把他驱出。不过,若他迅速认错——‘我做了恶行’而想要再守护,则不必形相灭摈。如此应给他披衣,授予皈依,授予戒师,而其学处则是以皈依得以成就。沙弥的皈依等同于比丘在受具足戒时的羯磨语。因此应如比丘的四遍净戒般来受持这十种学处。如果(其戒)仍存在,但为了令坚固,为了在未来能住于守护,也应当再授予。如果他受皈依并且入前(雨安居),他能获得住后安居者(的僧团利养);若是入后(雨安居)者,经僧团同意后也可分与利养。

“对于不与取,即使是草叶之量的物品;对于非梵行,无论在三道中的哪一道行淫;对于妄语,即使是为了开玩笑而说妄语,也已成非沙门,应当灭摈。对于饮酒,若比丘不知而饮了由种子(经放置)以后(所变成)的酒者,也犯心堕落(pācittiya,波逸提);而沙弥只有在故意喝时才构成破戒,而非不知道。

“若是破了其他的五种学处,不应灭摈,而应当处罚。无论再授予或没再授予学处都可以,只应施与处罚来惩罚,以令他在未来住于守护即可。但沙弥故意喝酒为他胜事(pārājika vatthu),此是差别。

“对于诽谤,以与‘阿罗汉、正自觉者’等相反的方式诽谤佛;以与‘善说’等相反的方式诽谤法;以与‘已善行道者’等相反的方式诽谤僧。在他诋毁、批评三宝时,其老师、戒师等应阻止‘不要如此说’,应让他见到诽谤的过患而遮止。《库伦迪注》(Kurundī)说:‘如果在乃至第三次的劝告时还不停止,即应以障碍灭摈的方式来灭摈。’《大义注》(Mahā-aṭṭhakathā)说:‘如果在如此劝告时他舍弃那邪执,进行处罚后应令他忏悔过失。如果他不舍弃,仍然如此执取、坚持、住立,应当以形相灭摈来灭摈。’这是适当的。只有这种灭摈是这里的意思。

“对于邪见者也是以此方式来灭摈。对于持常见或断见的其中一种邪见者,如果在老师等教诫时舍弃了,进行处罚后应令他忏悔过失。若不舍弃,应当灭摈。

“淫污比丘尼者,当中的欲乐只以非梵行来理解。对非梵行者,若他想要守护未来的话,是可以授予皈依、具足戒的。但淫污比丘尼者即使想要守护未来,也不得出家,更何况受具足戒!这是显示‘淫污比丘尼者’之义。当知这是对十支的各别解说。[3]”

《律注》解释说:“‘贼住者’:有形相之贼、共住之贼与具盗之贼三种。此中,假如有人自行出家后走进寺院,但并没有计算比丘的戒龄〔戒腊;雨安居数〕,没按照长幼顺序接受比丘或沙弥礼敬,没有挡住座位,也没有参加诵戒、自恣[4]等羯磨,只是盗取出家的形相,称为形相之贼。

“若有从比丘那里出家的沙弥去到别处后,撒谎说:‘我有十个戒龄或二十个戒龄。’然后计算比丘的戒龄,按照长幼顺序接受(比丘或沙弥)礼敬,占据僧座,参加诵戒、自恣等,这种盗取比丘共住者,称为共住之贼。当知以计算比丘的戒龄等所有种类的行事,为这里‘共住’的意思。由于他的(袈裟)形相是比丘们所授予的,因此不是形相之贼。

“假如有人自行出家后走进寺院,计算比丘的戒龄,按照长幼顺序接受(比丘或沙弥)礼敬,占据僧座,参加诵戒、自恣等,这种不但盗取形相而且盗取共住者,称为具盗之贼。[5]”

[1] Vin.i, p.85.(pg. 3.0119)

[2]“在此有三种灭摈:共住灭摈(saṃvāsanāsana)、形相灭摈(liṅganāsana)和处罚灭摈(daṇḍakammanāsana)。其中,对不见罪等而被举,称为共住灭摈。‘应灭摈污行者,你们灭摈慈比丘尼!’这称为形相灭摈。‘贤友沙弥,从今以后你不能声称世尊为导师’,这称为处罚灭摈。”VinA.iv, pp.870-1(pg. 3.0140); Kkvt.pp.127-8.(pg. 250) ※形相灭摈是指使令脱去袈裟,离开僧团。

[3] VinA.v, pp.1014-5.(pg. 3.0295-7)

[4] 自恣(pavāraṇā):意为任意、邀请;是在雨安居的最后一天(阳历十月月圆日,约相当于农历的九月十五日)僧团所举行的一种羯磨。凡圆满三个月雨安居的比丘向僧团提出邀请,若有看见、听见或怀疑自己犯戒,请出于慈悯而把自己的过失指出来。这种羯磨一年只举行一次,而且只有在雨安居的最后一天举行。

[5] VinA.v, pp.1016-20(pg. 3.0298); Kkvt.pp.17-8.(pg. 104-5)

贤佳】感谢指点!有几点还请指教:

(1)“毗舍离中十非法”文,只是翻译用词的不同和内容的节略,义理没有错误吧?

(2)“佛受毗兰若婆罗门前夏三月”,您说应是“接受毗兰若婆罗门三个月雨安居的邀请”,这也是翻译用词的不同,不算义理错误吧?

(3)“住夏四月”,您说应是“雨季四个月”,这也是翻译用词的不同,不算义理错误吧?

(4)“善来比丘者”文,您说应译为“来吧比丘”等,也是翻译用词的不同,不算义理错误吧?

(5)“沙弥有十恶”文,也是翻译用词的不同,不算义理错误吧?

您引的对比文是出自巴利文版《一切善见律》吗?其中说:“佛陀在《律藏》制定:‘诸比丘,我允许灭摈具足十支的沙弥:杀生,不与取,非梵行,妄语,饮酒,谤佛,谤法,谤僧,邪见,淫污比丘尼。诸比丘,我允许灭摈具足此十支的沙弥。’”

所引是出自南传律藏那一品节?我通阅南传律藏未见有这个内容,乃至相近义理的内容也未见。

还望不吝指教!

补充请教:我刚才查看玛欣德尊者的《沙马内勒学处》“第十章 灭摈事”,看到有您对“沙弥有十恶”文所引内容“这里的‘灭摈’,是指在解释……当知这是对十支的各别解说”,注明出自“Mv.A.108”,而按其“凡例”中的说明“Mv. = Mahāvagga 律藏第三册·大品”,即是指出自南传律藏《犍度·大品》,但《犍度·大品》(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N03/N03n0002_001.xml)正文根本没有这个内容,应是出自附在南传律藏《犍度·大品》的注文,对吧?也即不是直接从巴利本《一切善见律》翻译来的,对吧?

对“毗舍离中十非法”文,您所引长文,也不是直接从巴利本《一切善见律》翻译来的吧?

巴利本《一切善见律》还有完整存世吗?如果有存世,为何没有收入南传大藏经?

觅寂尊者】诸比丘!许摈灭具足十分之沙弥,〔谓:〕杀生、偷盗、非梵行、妄语、饮酒、谤佛、谤法、谤僧、邪见、污染比丘尼也。诸比丘!许摈灭具足如此十分之沙弥。

贤佳】感谢提示!我查到了,《(南传)律藏·大品·(第一)大犍度·(六十)》说:“具寿跋难陀之沙弥骞荼污染比丘尼康达迦。诸比丘忿怒、非难:‘如何沙弥行如此非行仪耶?’彼等以此事白世尊,〔世尊曰:〕‘诸比丘!许摈灭具足十分之沙弥,〔谓:〕杀生、偷盗、非梵行、妄语、饮酒、谤佛、谤法、谤僧、邪见、污染比丘尼也。诸比丘!许摈灭具足如此十分之沙弥。’”(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N03/N03n0002_001.xml#pN03p0106a1004

我记忆失误了,抱歉!但看此文缘起,是针对沙弥污尼说的,且文说“具足十分”,这里“具足”是什么内涵?是指十条都有犯,还是指一一条充分犯?

另外,《(南传律藏)经分别·波逸提七〇》说:“若沙弥如是言——‘我如是知解世尊所说之法,凡是世尊所说“此等是障道法”,但行之亦不足以障道’,诸比丘应对此沙弥作如是言:‘友!沙弥!勿作如是言,勿诽谤世尊,对世尊诽谤者实不善,世尊实不作如是说。友!沙弥!世尊以种种方便〔说示之〕障道法,确是障道也,而行此等〔障道法〕者足以障道。’诸比丘对该沙弥作如是言已,〔该沙弥〕尚固执者,诸比丘当告以:‘友!沙弥!从今以后,汝不得称世尊是汝师,其他沙弥得与诸比丘共宿二夜、三夜,而汝不得。〔请汝〕远去之、消失之。’任何比丘知如是被摈灭之沙弥而予以抚慰、或伺候、或共事、或共宿者,波逸提。”(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N02/N02n0001_005.xml#pN02p0187a0401

这条戒所说的沙弥谤佛、谤法,固执不改,作的是“处罚灭摈”(以驱出为处罚),不是“形相灭摈”。如您给出的注解文说:“在此有三种灭摈:共住灭摈、形相灭摈和处罚灭摈。其中,对不见罪等而被举,称为共住灭摈。‘应灭摈污行者,你们灭摈慈比丘尼!’这称为形相灭摈。‘贤友沙弥,从今以后你不能声称世尊为导师’,这称为处罚灭摈。”

而您先前引述的义注文说:“这里的‘灭摈’,是指在解释‘堪搭卡学处’所说三种灭摈中形相灭摈的意思。”是否此义注与律藏文相违?